對公共住房使用權的爭議提出上訴是否有用?

發布 三農 2024-05-07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上訴是否有效,取決於案件的具體事實和一審判決是否正確適用法律。

    案情:

    如果證據不足,查明的事實不明確,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受到質疑,上訴可以發揮作用。

    適用適用因素:

    判決書中適用的法律規定不當、與案件事實不符、與客觀事實真實性相悖的,上訴才有意義。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根據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的,以判決、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的;

    (三)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

    (四)原判漏判或者違法缺席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可以上訴,但是在這場糾紛中,勝訴的幾率並不大,而且要看和誰打官司,因為當事人不同,勝訴的概率差別很大。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對公共住房使用權的爭議可以起訴。 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房屋的財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但這種使用權是與所有權分離的獨立產權,它允許使用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在一定範圍內以某種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的使用權, 扣除應納稅額後所得的收益歸使用者所有者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之間基於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公共住房使用權糾紛可由襪子香志起訴。 但是,這種使用權是脫離所有權的獨立產權,它允許使用者(公有住房承租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轉讓或交換房屋的使用權,扣除應納稅後獲得的收入歸使用者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有關公共住房使用權的爭議可以被起訴。 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房屋的財產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但這種使用權是與所有權分離的獨立產權,它允許使用者(公有住房承租人)通過一定方式在一定範圍內轉讓或交換房屋的使用權, 扣除應納稅額後取得的所得,歸使用者所有者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共同承租人、兄弟之間因財產和個人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以房地產為標的物,因購房、租賃、典當、施工承包(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聯合建設、中介、使用、轉讓、權利確認等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2、單位職工對單位分割公屋的決定有意見的,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不能向法院提出; 被分配新房的被分配人(或其他應當搬出舊房的親屬)不合理占用舊房,或非被分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強行占用公屋的,受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分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單位將住房使用權劃撥給職工,並簽訂了住房分割合同,員工因自身原因辭職、辭職,或者被撤職、開除,單位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撤銷公有住房使用權的, 它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單位間因行政劃撥等原因發生的住房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如果由於歷史原因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行政分配,房屋的現房主要求收回房屋供個人使用或要求明確租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般會將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違章建築引發的房地產糾紛,因認定拆除違法建築引發的糾紛,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滿意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立案。 但是,因當事人違章施工而產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施工、未建、妨礙他人通風採光而發生的鄰里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起訴法院。

    6.因相關部門對建築許可證審批不當而影響他人通風採光的糾紛,一般由原告向中名市有關部門解決,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與私人住房政策實施有關的案件,如私人住房改造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有關部門管理的房地產問題、華僑、港澳私人住房政策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與台灣同胞的,原告應當向當地實施民房政策的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但是,如果有關部門先按照民房實施政策實施房地產,然後撤銷,當事人對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有關公共住房使用權的爭議可以被起訴。 當事人應當攜帶身份證件、公屋使用合同、起訴狀等材料到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受理案件後由法院通知雙方準備證據,法院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發出公告並通知雙方。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具有專屬管轄:(一)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引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手稿渣訴訟,應當由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書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確寫起訴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起訴書,人民法院將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程式權利義務,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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