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勞動法出台之前被解雇的工人是否有任何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5-04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連續定期勞動合同的次數,從本法施行後定期續簽定期勞動合同時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問題補充: 問題補充:我參加工作78年,是乙個集體企業單位的正式員工。

    95年調到本單位,在本單位工作12年,2007年單位改制,2007年12月29日,單位以不續簽共同使用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原單位改制買斷後服務完畢後,能否在新勞動法頒布前得到新勞動法的保護和補償? 請提供詳細的說明和說明!

    謝謝! 很遺憾地告訴大家,既然已經買斷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就不能使用了,因為新的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生效。 沒有辦法這樣做,如果用人單位12年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合同期滿終止,單位不續約的,不能要求經濟賠償,因為勞動合同法不溯及追溯至08年。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但依據的是勞動部第1994號481號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而不是《勞動合同法》。

    薪酬標準也是工作一年後乙個月的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這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是否在合同期內,如果是,可以要求無限期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不可以,因為合同還沒有到,所以不能生效。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1.工人每滿一年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敬語。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因規定情形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提前收到稿件的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勞動關係終止後,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勞動者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由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當地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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