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執行的訴訟標的物能否通過訴訟保全

發布 社會 2024-05-06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雖然是訴訟標的物待執行,但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仍有權保全財產。

    第一百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對方財產,責令對方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某些行為;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在執行階段,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等措施;

    2、但是,如果當事人尚未進入執行階段,當事人只能通過申請財產保全的方式扣押或凍結當事人的財產,並且必須提供保證金或信用擔保。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請求執行的財產上沒有擔保權益的,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應當優先賠償。 存在擔保權益的,應當優先償還擔保權益,保全申請人在擔保權益得到滿足後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暫行)》。

    第八十八條 多個債權人在多份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了金錢支付的內容,每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每個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無擔保權益的,應當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順序給予賠償。 在多個債權人擁有不同種類的債權的情況下,基於所有權和擔保權益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 存在多個擔保權益的,應當按照每個擔保權益的設定順序進行清償。

    在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金錢支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無擔保權益的,應當按照各自債權人權利比例償還。

    第九十三條 對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或者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償付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只有同時具備以下六個條件,才能對被執行人的應盡債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正當、審慎的債權人權利。

    (三)被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被執行人享有應有的債權。 四、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先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上生效法律文書副本,並通知第三人限期向申請人履行債務執行。 5、第三者對到期債務無異議。

    6、第三人未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的。 如果第三方僅執行了部分服務,則可以對未執行的部分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遺囑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文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採取執行措施。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總結。 您好,這個問題由我決定 我不能在另乙個案件中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保全金 法律分析:不行。

    1、首先,必須有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報告。 “可以是根據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 也就是說,為了執行被執行人的應盡權利要求,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必須提交執行申請。

    有人認為,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是執行債務人應得債權的必要程式。 2、被執行人無力清償債務的。 “被執行人不能償還債務。

    這清楚地告訴我們,這意味著被執行人沒有方便執行的財產,可以視為暫時無法履行。 所謂到期債權,是指第三人對被執行人所欠的債權,該債權已達清償期限,應當立即追償。 3. 再次,沒有異議。

    是指第三人對到期債權人的強制執行權沒有異議,即第三人承認所欠債務且無爭議,或者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如法院判決、仲裁決定、 具有公證檔案有效性的法律檔案等。 第三人對應得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您好,這個問題由我決定 我不能在另乙個案件中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保全金 法律分析:不行。 1、首先,必須有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報告。

    “可以是根據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 也就是說,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盡債權,要求遺囑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申請。 有人認為,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是執行債務人應得債權的必要程式。

    2、被執行人無力清償債務的。 “被執行人不能償還債務。 這清楚地告訴我們,這意味著被執行人沒有方便執行的財產,可以視為暫時無法履行。

    所謂到期債權,是指第三人對被執行人所欠的債權,該債權已達清償期限,應當立即追償。 3. 再次,沒有異議。 是指第三人對申請執行的到期債權沒有異議,即第三人承認所欠債務且無爭議,或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如法院判決、仲裁決定、具有公證文書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等。

    第三人對應得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如存款、 債券和股票。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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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

2、因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當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解除財產保全。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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