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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1.兩家機構接受不同的案件。 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 行政復議應當由行政機關受理。 一般為原行政機關以上機關接受,特殊情況下由同級行政機關接受。
2. 兩者之間的爭議解決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 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適用行政復議法。
3. 兩者適用的程式不同。 行政復議程式適用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式適用於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程式簡單、快捷、成本低廉,但公正性有限; 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成本高昂,但公正可靠。
行政復議實行終審制度; 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
4.兩者的審查強度不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原則上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
5、兩者的驗收和審查範圍不同。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均對受理範圍作了詳細規定。 從列舉的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受理的案件範圍比《行政訴訟法》更廣。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報行政復議機關審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監管方式,各有長處,不能互補。 因此,現代國家通常同時建立這兩種系統。 在具體制度設計上,行政復議可以看作是行政訴訟的前期階段; 或者當事人可以選擇救濟,或者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後,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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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是水平的,在同一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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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適用下列爭議解決方式:(b.行政復議; d.腐朽的穆政府的訴訟)。
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通過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行政復議是一種具有一定司法要素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的司法性質是指具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通過法院審理案件的方式對行政復議進行審查,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復議,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判決,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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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採取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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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平行的法律救濟制度。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具有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補救功能。 但兩者是有區別的,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制度,在行政訴訟前進行。
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救濟,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定,是最終解決辦法,又稱“司法終審救濟”原則。 在兩者的比較上,首先,就效力而言,行政訴訟優於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行使行政復議權,不能代替行政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有效司法裁定的司法裁判。 其次,依靠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難以完全克服的缺點。
由於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情境,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 在某些情況下,由於行政機關與被申請人關係密切,或者由於行政爭議本身的牽連關係,從掩蓋和牽扯被申請人的錯誤思維出發,可能會出現錯誤不糾正的現象。 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由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原則上體現了法律在保護復議申請人訴訟權利方面的價值取向,也體現了國家對權力制約機制的重視,將行政權力充分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促使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復議案件公平、依法,也有利於信用陪同被告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的行政職能和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實施的不亂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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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復議的基本特徵是:(一)有權提出行政復議問題的主體必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組織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有在行政機關已經採取行政復議後才提出行政復議具體行政行為,否則不存在復議問題;(三)當事人只能依照法律規定向具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4)行政復議原則上採用野上書面復議辦法。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點是:(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2)行政訴訟在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管理的職能(3)行政案件中被告和原告訴訟是不斷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名譽,而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是不可能互換訴訟身份的。
讓我們談談它們的性質和區別。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與作為管理物件的另一方發生爭議,根據對方當事人的適用,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應當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依法。 >>>More
法律分析:(1)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渣男洪冠的行政復議申請移送;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補償事項; (三)按照登記冊的職責和職權,監督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重大行政復議決定立案;(五)處理、組織辦理行政訴訟直接提起的行政應訴事項,未經行政復議;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More
行政裁判是指行政機關或者依法授權的組織依法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具體民事爭議(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是**的行為。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More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採取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採取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