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僱傭合同的終止被推遲會怎樣?

發布 社會 2024-05-27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因公生病或受傷的;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可以自行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者因工傷被認定為7級至10級殘疾的,勞動合同期滿解除,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殘疾就業補助金。 上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殘疾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勞動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3、用人單位提前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因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而離開公司的,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勞動合同。 2、勞動者因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一方和勞動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嫌疑人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當相應情形消失時,勞動合同應當續簽和終止。

    但是,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按照本法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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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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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5-27

去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合同,因為簽訂的合同都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系統中存檔,如果不能取消,會影響你的下乙份工作。 >>>More

5個回答2024-05-27

我個人認為,雙方協議可以終止,但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也可以更換,或者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