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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個人所得稅的物件和稅目。
1.工資和薪金收入。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職務或者就業而取得的與職務或者就業有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2.不屬於工資和薪金收入的專案包括:(1)獨生子女津貼;(二)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實行基本工資總額補貼、津貼差額、家庭成員副食補貼;(三)育兒補貼;(4)交通補貼和餐費補貼。
3.內部退休人員收入:
1)辦理內部退休手續後從原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內部退休手續與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月份平均,當月支出的扣除標準從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中扣除, 適用稅率根據餘額確定,再以當月的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所得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在內部退休程式與法定退休年齡之間再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月與原用人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一併繳納個人所得稅。
4.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扣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5.公司職工購買企業國有股權所取得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區分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6.員工免徵差旅費: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稅;非勞動者免徵差旅費和差旅費:按“勞務報酬所得”專案徵稅。
2、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收入。
沒有計程車所有權:按“工資和薪金收入”徵稅;計程車所有權:對“工商戶個體生產經營所得”專案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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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的應稅專案包括以下11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5)作者報酬收入;
6)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7)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
8)物業租賃收入;
(九)財產轉讓所得;
10)附帶收益;
(十一)財政部門確定應納稅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福華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1)綜合所得適用超彎金額的3%至45%的累進稅率(稅率表見附件);
2)營業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見附件);
3.利息、股息、紅金、財產出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連終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
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與舊稅法相比有哪些主要變化?答案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扣除費用的標準從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 二是工資所得稅稅率結構由9調整為7,取消15%和40%兩種稅率,最低稅率由5%下調至3%; 三是調整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租賃經營所得的所得稅稅率; 四是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 >>>More
1.將個人經常發生的主要收入專案納入綜合稅範圍。 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作者報酬、版稅四項收入納入綜合稅範圍,實行按月或逐項預繳、年度彙總計算、超額退還和差額補償的徵收管理模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