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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六章對監督檢查規定了規定:
第七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監督管理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代表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對下列情形,應當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對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遵守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五)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繳納勞動報酬情況及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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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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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國家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管理。 (二)縣級以上建築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情況。
4)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舉報任何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冰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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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下列勞動合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幹培養。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遵守未執行的勞務派遣規定;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的規定;
(五)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及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More
法律分析: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適用本法。 >>>More
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散或者關閉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