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可以變更嗎?

發布 職場 2024-05-03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可以變更,但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可以變更。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法律規定履行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滿時的月工資,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可以更改。 如果日期寫錯了,可以更改勞動合同的日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 如果超過三年,則不得超過6個月。 雙方商定的試用期,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足夠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3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試用期以合同為準。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即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還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障。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要求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約定了三個月或六個月的試用期,卻不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屆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合格的,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用工要求的,解除勞動關係。 事實上,雇主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都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這回事。 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試用期,雙方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處理,用人單位往往會“蒙受損失”。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入職乙個月內,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只要有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勝訴,勞動仲裁是免費的,不用問律師就可以自己處理! 我是勞動仲裁員,可以就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企業勞動法進行諮詢

    1、本案本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 如果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應該給雙倍工資! 你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遣散費、加班工資、拖欠工資等;

    2、收集一些能證明您與本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裝(帶公司字樣)、工作卡(最好加蓋公章)、工作卡(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工資單、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同事證言或其他帶有您姓名的書面材料, 公章或老闆簽名等,只要有有利證據即可!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在試用期,也就是勞動關係中的試用期,大家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所以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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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回答2024-05-03

法律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除競業限制條款或培訓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其他違約金。 員工違約的,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More

8個回答2024-05-03

勞動合同期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可視為原勞動合同的終止。 >>>More

5個回答2024-05-03

是的,可以隨時離開,無需提前通知雇主。

5個回答2024-05-03

不合法,有兩點:

1、新《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More

7個回答2024-05-03

應該沒問題,因為續約時不限期是國家規定,你老闆說的不行,呵呵,改不改也沒關係,要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