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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月的遣散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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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按以下方式獲得遣散費:您為雇主工作的年數 x 您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基於工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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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去您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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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月的經濟補償,為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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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工廠不續簽勞動合同,則應向員工支付勞動合同終止的遣散費,即支付員工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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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勞動關係的成立並不以勞動合同的簽訂為前提,而是以用人單位的僱傭事實為前提,即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雙方就依然建立勞動關係。
同時,為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若干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向雇員支付月工資的兩倍;又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金額,一般為乙個月的工單和判定基金。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有效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勞動者可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失業保障金及有效證明材料。
1、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因工病、工傷,經確認已達到規定殘疾程度,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的,在續簽勞動合同時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願續簽合同,但未辦理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無論期限長短,試用期均不得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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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1.如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等)並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則不予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通過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福利等)來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將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默默悔改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3.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