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如果出示了物證,結果對你非常不利,儘管你家裡的每個人都知道發生了什麼。 但法律承認的是證據。 你剛處理這棟房子的產權時,沒有留下任何證據或合同嗎?
如果你想拿回你的家,唯一的辦法就是上法庭。 當然,證人是你的家人。
你不必對判決結果抱太大希望,最好的結果是法院會給你調解財產的共同所有權。
我希望你在這樣做之前先看看財產法。
你好。 有這樣的證據是件好事,但你要清楚:如果當時沒有姐姐,你是買不到這套房子的,畢竟,你之所以能夠通過這段關係買下這套房子,是因為他們分房了。
如果你想在法庭上解決,你會很積極地在你出示的證據證人的證詞中,我希望你能通過家庭調解解決這件事情,至少讓你的妹妹明白什麼是親情,什麼是來之不易的財富。 你可以給她一些補償!
如果法院解決了此事,你必須先找到當地的業內律師來談談情況。 在上海打官司的費用非常高。
-
家庭:是一種充滿和諧的親情,你不能和家裡的人討論,一旦失去了親情,你就永遠找不到了。 建議多和家人商量一下,一旦從法裡解決了,就會失去最深情的人,所以不分得失,建議好好考慮一下。
-
你很被動,中國看產權證,法院估計只賠償你支付的費用加上利息。
-
是不是有什麼家裡人解決不了的問題,何必大驚小怪,嘿嘿。
-
未轉讓的產權簽訂的合同符合法定效力條件的即為有效,未轉讓的產權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有效性的法定條件是:合同當事人真實表達意圖; 合同當事人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 合同的形式符合相關法律要求; 其他法定有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呼籲戰鬥攻擊。
《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力和兄弟般的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215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權利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 未登記產權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
法律分析:沒有產權契約就不可能轉讓所有權。 原因如下:
向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轉讓,必須提供房產證明,否則申請將不予批准,轉讓申請也將因缺少房產證明而被拒絕。 在二手房交易中,應遵循一般流程,買賣雙方應先達成協議,即達成協議,然後再辦理轉讓。
沒有房地產證的二手房不能轉讓,手續不能在房管局辦理。如果你想買它,是有風險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辦理公證,不去家裡,對買家來說也有很大的風險。
法律依據:《不動產孝道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以出售、設定抵押等為目的,雙方應當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面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以繼承或者遺贈方式取得不動產的取得權;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生效決定成立、變更、轉讓的, 或者消滅了不動產權 (四)權利人名稱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登出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單方面提出申請的雙方。
-
法律分析:根據實際情況,雖然房屋所有權尚未登記,但只要買房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簽字,買房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的要求是: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審批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團仔京在合同中報批等義務的效力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以**人名義訂立合同的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溯性承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其許可權訂立合同的,代表的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越權的除外。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出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效力,按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有關審慎規定認定,不得僅以超出經營範圍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對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
2)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發生效力、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規定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
法律分析:在購買房屋時,如果房屋產權發生爭議,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買方有權終止買賣合同,並要求第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爭議房地產的所有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 因此,未經當事人共同所有人同意,權屬不明的房屋不得轉讓; 產權糾紛,無法辦理轉讓手續的,視為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