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最長調查期限

發布 社會 2024-05-14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有無犯罪行為立案偵查; (三)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後果和其他情形;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及其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關係;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刑事案件各階段(公安、檢察、法院)辦理案件的期限。

    (一)強制措施的期限。

    (一)傳票或拘押傳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

    2.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四日,特殊情況下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4.監視居住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

    1、犯罪嫌疑人被捕後,不得超過二個月;

    2.案件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可以延長乙個月;

    (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二個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長期限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終了,偵查不能結束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五)發現其他重大犯罪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的期限。

    1、審查起訴期限,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延期半個月;

    (三)管轄權變更的,自檢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調查,限2次,每次1個月;

    (五)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期限為7日以內;

    六、未被起訴人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作出不起訴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上訴。

    (四)庭審時限。

    一、普通程式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乙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 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乙個月。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成移送人民法院後,由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判期限。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

    三、二審申訴、抗訴應當在乙個月內結案,最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 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乙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或者抗訴,應當作出決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調查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刑事案件的最長調查時間應為15年。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20年! 如果你殺了人,警察在20年後再次見到你時不會逮捕你。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在伍基,調查的持續時間一般為兩個月,最長可達七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情形中,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調查不能結束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或者嚴重案件的;

    (三)在遷徙途中實施犯罪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領域廣泛,取證困難的。

    第一百五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結束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調查階段的最長持續時間為兩個月。

    1、偵查階段是從發現犯罪或者犯罪線索到偵查結束的階段,從發現犯罪或者犯罪線索到通過偵查明犯罪分子和犯罪主要事實的階段。

    2.在刑事拘留後三十日以內(特殊情況為七日),在集體遊蕩或者犯罪三十日以內,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當事人被捕後的調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又犯了重大罪行的,偵查羈押期限自偵查之日起重新計算。

    1.普通案件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一般會在十四日內被逮捕或者釋放,逮捕批准後兩個月內偵查結束,並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逮捕被羈押人,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3、特殊情況,報評審批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

    4.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換言之,在提交審查和批准逮捕請求之前,最長拘留期限可長達30天。 檢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准予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是否准予逮捕的決定。 因此,逮捕前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情形,在上述期限屆滿仍不能結案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團夥案件;

    (三)在遷徙途中實施犯罪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領域廣泛,取證困難的。

    犯罪嫌疑人犯未完成犯罪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又犯了重大罪行的,偵查羈押期限自偵查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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