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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但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申報,否則,申報前的費用可由用人單位支付。
被撞人是否受傷,取決於他當時工作的情況,比如他正在工作,或者是單位派出去公務,沒有必要分擔責任,事故證明和車禍證明(不一定是交通管理部門), 醫療證明可以確定為工傷。
如果是上下班通勤,必須通過交管部門出具責任書,責任過半的,為主要責任,不能認定為工傷。
視情況而定,如果認定工傷的所有條件都符合,證據充分,勞動者或其親屬可以代為申請認定工傷。 您不應該是申請人。
但是,如果第三者責任造成的工傷是由責任方造成的,責任方應先予賠償,責任方逃跑的,工傷保險應先賠付,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責任方追索。 從你提到的情況來看,認定工傷最大的好處是在舊傷**或受傷職工醫療結束後企業改制等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保障,對你支付賠償沒有多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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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主要是交通事故及其責任的問題,收集證據、證人或其他證據,1、能證明你下班後發生交通事故 2、你對交通事故不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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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就是工傷,你當然是工傷! 傷害的嚴重程度僅與賠償有關,與性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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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工傷的,由單位承擔**期間的醫療費和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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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算數,您可以自己閱讀以下規定!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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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在工作中受傷時,才算是工傷嗎? 這種說法不正確,這七種情況可以適用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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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是。 報告工傷主要有幾個因素,首先,您和雇主處於僱傭關係中,而不是勞動關係等; 其次,您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搜尋該位置,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損壞只能報告為工傷。
此外,您的侵權行為不應被視為侵權行為,主要是由於您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傷害,因此您不能要求房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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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提交工傷報告。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申報的,工傷職工可以在一年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申請認定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區域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域原則劃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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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但在戰爭中或因公負傷致殘而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不足條款第(三)項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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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勞動者遭受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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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主要包括:工時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或因工作準備或收尾工作造成的事故,或因履行工作職責、職業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或因工作中失蹤造成的傷害。
在上下班途中,該人捲入了他或她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或者其他故意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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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下列情形可報為工傷:1、患有職業病; 2、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3、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4、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內因暴力或其他事故受傷的;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因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6、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7.在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應急救援、救災等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8、原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除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外,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柳空或那)在上下班途中,因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的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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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如下: 1、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醫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書,供醫保部門就診查詢,醫療保險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說明,並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
3、驗收:提供的材料齊全,在局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範圍內,在驗收期限內,並告知驗收不予受理。 4. 調查和核實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根據需要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交貨:
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交工傷認定申請人(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 6、行政復議:當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認定工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7、行政訴訟:當事人和用人單位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工傷需提交的材料: 1、填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認定工傷申請表》 2.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將所有需要補充、更正的材料書面通知申請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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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應當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原審法院的編號及其判決、裁定,以及申請再審的理由、依據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