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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拖欠工資和拖欠社會保險費,就去勞動監察局趕緊辦辦。
如果你想要別的,你必須去勞動仲裁。 但是,我認為,你可能無法將薪水翻倍。 如果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則可能被視為您已經原諒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並且您同意用人單位已經採取了補救措施,一般不會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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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合同帶到勞動仲裁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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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一種比較直接的維權方式,也可以同時進行,因為不支付經濟補償、不參加社會保險的雇員,可以通過向勞動部門投訴來獲得。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立即生效,處於待定效力狀態。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杜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當法定期限屆滿且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訴訟時,仲裁裁決才生效,相關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的另一方將以對方為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勞動投訴是單位職工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向有權利的主管部門投訴的行為,相關部門在接到投訴後也會進行處理,但這方面的規定不是特別全面,因此勞動仲裁比較直接,也更容易讓兆老解決糾紛。
那麼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
1、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交勞動仲裁申請和證據,申請備案;
(二)仲裁機構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三)仲裁機構可以相互闡述其請求和意見;
4、仲裁機構調解;
五、調解不成的,由仲裁機構裁定。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一種比較直接的維權方式,但勞動仲裁和勞動申訴可以同時進行,你明白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下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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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兩者都各有優勢,要確定哪乙個有用並不容易。 勞動監察主體為勞動行政部門,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 勞動仲裁的主體是根據國家勞動立法設立的專門機構,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向調解機構申請返回吉凱進行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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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預備程式,通常比勞動訴訟更有用。
勞動仲裁是一種相對直接的維權方式。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立即生效,處於待定效力狀態。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屆滿後仍未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才生效。
勞動合同核查是指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勞動合同內容,證明其合法性、真實性的行政監督服務制度。 通過促進勞動合同的充分、妥善履行,可以減少和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穩定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艱苦工作、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的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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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仲裁是一種比較直接的維權方式,也可以同時進行,因為不支付經濟補償、不參加社會保險的雇員,可以通過向勞動部門投訴獲得。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但處於待定效力狀態。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當法定期限屆滿且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訴訟時,仲裁裁決才生效,相關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一方為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訴訟。
勞動投訴是單位職工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向主管部門投訴的行為,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後也會進行處理,但對此的規定不是特別全面,因此勞動仲裁更直接,更容易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有兩種型別, 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書、近12個月的工資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您所在公司的信用網路資訊。
1、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您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加班工資等; 從離職時間算起,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More
勞動仲裁有兩種型別, 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書、近12個月的工資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您所在公司的信用網路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