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次勞動仲裁,將如何裁決,請專家解答

發布 社會 2024-05-19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工資是單位的法定義務。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單位有義務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總而言之,所有這些請求都可以得到支援。 仲裁委員會任意作出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可以簽訂勞動仲裁的勞動合同。 只要能證明存在僱傭關係,就足夠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當根據被申請人人數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提交乙份副本。 仲裁申請應當包含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地點、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證據**、證人姓名、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提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案件,員工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有預審程式,即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函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終審判決的,用人單位不能起訴,只能上訴)。

    超過15日未提起訴訟的,仲裁文書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可以承認或反駁訴訟請求,並有權提出反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梁曼不起訴,則該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如果公司向上訴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並按月收取勞動報酬,則無論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都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例如,保姆是一種僱傭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因為沒有僱傭關係的主體——雇主;

    3、用人單位滿意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為勞動關係,不是為了改變勞動關係的認定,而是故意消耗時間,企圖使勞動者從困境中退縮;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協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不用擔心!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該單位只是在拖延時間!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勞動合同法》是否適用於您。 雇主是一家合法的公司,因此您不是僱傭關係,而是事實上的僱傭關係。 你們的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因此適用上述法律。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說吧,就是狗頭軍的想法。 真是一團糟。 看看這些老闆。 這簡直是異常值。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我認為這不太可能。 要麼沒有勞動合同,要麼有勞動關係,僱傭關係一般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協議,比如為我的家人僱乙個保姆,或者找乙個工人幫我蓋房子。 但是,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僱傭協議是僱傭關係,即使沒有僱傭合同,也可以認定為事實上的僱傭關係,也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不,這個理由是牽強附會的。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1、如果庭審後調解失敗,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稱為勞動仲裁裁決書,而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天,案件複雜並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席批准的,可以延長15天; 2、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稱為裁決書,法院審理後,法官應出具的法律文書稱為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也可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明確,可以對該部分作出初步決定。 勞動仲裁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件情節複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15日; 至於判決需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規定;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實踐中,一些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中辰示範裁決》中的一些事項有異議,並就部分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很常見的。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民事訴訟中“不起訴、不講道理”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的判決受當事人訴訟範圍的約束,人民法院不能對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外的事項作出裁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於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僅對仲裁裁決的部分內容提出異議並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處理裁決所涉事項。

    其原因如下: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因當事人提起訴訟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對裁決書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換言之,無論當事人對裁決整體還是對部分事項不滿意,當事人一旦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將完全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函件的答覆》規定,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得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

    3、根據上述兩項規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因當事人提起訴訟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爭議以外的事項,法院不予維持仲裁裁決。 如果法院不處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所涉及的所有事項,則無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實質性權利和義務。 於是,雙方的糾紛就陷入了“怪圈”,糾紛無法解決。

    第三種觀點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裁決無效,因為一方當事人僅就仲裁裁決的一部分提起訴訟。 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將尚未提交的部分一併處理。 如果解釋後,當事人堅持不提出將裁決的所有事項一併處理,法院將只處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部分; 經解釋後,當事人提出將仲裁裁決全部一併處理的,應當一併處理。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時明確這一問題。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總結。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確實存在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當提請仲裁委員會決定。

    爭議決定重新處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 仲裁決定書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簽字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仲裁委員會宣告原仲裁裁決無效後,應當自無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單獨的仲裁庭。

    仲裁庭應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審結。 即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發現仲裁委員會裁決有誤的,可以啟動仲裁委員會討論程式,進行內部自我糾正。 雖然BAETAC主席發現了這個錯誤,但該黨完全有可能是在該黨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委員提出異議後發現的。

    但是,無論以何種方式發現錯誤,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至少第34條為仲裁委員會自行糾正錯誤提供了法律依據。

    尊敬的,勞動委員會有權糾正原裁決中的文字和計算錯誤或遺漏,也可以重新裁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仲裁庭對仲裁庭已經決定但裁決書中遺漏或者送達當事人的事項,應當及時補充和更正。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確實存在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當提請仲裁委員會決定。 爭議決定重新處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

    仲裁決定書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簽字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仲裁委員會宣告原仲裁裁決無效後,應當自無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單獨的仲裁庭。 仲裁庭應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審結。

    即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發現陸相木宴會委員會的裁決有誤時,可以啟動仲裁委員會的討論程式,進行內部自我糾正。 雖然仲裁委員會主席發現了錯誤,但完全有可能是在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成員提出異議後當事人發現的。 但是,無論以何種方式發現錯誤,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至少第34條為仲裁委員會自行糾正錯誤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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