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辦法討價還價。 勉強能夠做到這一點只會導致不良後果。
首先,如果你堅持讓他加,公司會對你產生絕對的反感,當你留下來做的時候,會給你留下不好的印象。
其次,如果你停留在3000,這可能會直接影響到你以後的加薪,因為這次不僅不增加反而減少,說明公司不信任你的工作。
第三,你是否明白,如果你決心留下來,你的工作發展前景是否廣闊? 會不會讓你錯失更好的發展機會?
另一方面,你很清楚自己在面試中的定位,是高還是低,可以評估是不是太高,如果已經很高,也可以考慮留下來發展。 如果你確定自己的工作能力,你也可以直接換工作。
-
這明顯是在作弊嗎? 你能查到原來的協議嗎,不是明明了試用期和之後的工資嗎? 如果他不滿意,他可以去勞動局起訴他。
如果你不籤協議,那你就只能看看你所在的工資是不是比較高,而你離開,能不能找乙個和這個工資差不多或者更高的職位,如果能找到,就辭職。 這麼一家不守信的公司,長久不發了,你說呢?
最後,祝你擺脫煩惱!
-
您現在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收集您在公司工作的證據,例如您的工作許可證。 考勤記錄、工資單等。
最好有你加班的證據。
不過,每年的這個時候,建議大家先完成,等經濟復甦後再出去看看有沒有合適的工作,畢竟換工作的風險和成本都比平時高很多。
-
看來公司並不認真。
你籤了合同嗎?
如果有合同,最好好好研究一下合同,如果他們不遵守合同,就起訴他們,要錢就走。 (前提是你找到乙個好的下乙個家)。
如果沒有合同,也可以向勞動部門報告。
簡而言之,這家公司顯然在欺騙你。 但在找到下乙個家之前,不要辭掉工作。
-
查詢您在公司存在的證據,例如合同、工資卡、工作許可證、已簽署的商業合同、客戶資訊等。 證明有這家公司,老闆的名字是不是真的,只能用證據說出來? 中國有很多這樣的公司,所以如果你有才華,為什麼不再找乙個呢?
-
找工作時,最重要的是找到合適的公司! ·
跟著對的人走是件好事
現在你這樣,我不知道該怎麼幫你! ·
-
如果你不這樣做也沒關係!
-
關於試用期問題,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約定條款,如果雙方事先未約定,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進行充分協商並達成協議,然後才能成立試用期條款。 合同是雙方協議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達成的協議。 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不得以脅迫或脅迫的方式簽署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約定條件進行了限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全部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交勞動爭議解決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它還包括通過工人代表大會、工人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與雇主平等談判的權利,以依法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不能因其身份而受到限制,並與其他工人區別對待。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換言之,無論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是一年勞動合同還是三年或五年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則勞動合同簽訂前的期限(例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一周,或乙個月或兩個月)是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整個期限內。試用期過後勞動合同是否續約,均不允許另行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普遍平等。
例如,《勞動合同終止》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規定試用期、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降低員工的待遇,方便勞動合同的解除。 為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需要明確這些情況應視為試用期。
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申請辭職,但只要願意,他們不能隨時辭職。 相反,他們必須遵守公司的規則。 首先,如果公職人員有辭職的想法,只有在跟進辭職後,才能正式終止與雇主的僱傭關係。
隨時離職的員工在離開公司後可能不發工資。
-
法律分析:關於試用期的常見問題:
1、《勞動法》規定的“以上”和“不滿意”是否包括該數字。
2. 如果員工第二次加入同一單位,試用期可以重新約定嗎?
3、如果職位變動,晉公升調整,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嗎?
4、如何理解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聘用勞動者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新入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