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次事件中為自己辯護,所以請幫助我與熟悉法律的朋友

發布 社會 2024-05-10
2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你打架的事實只是乙個普通的治安案件,還沒有上公升到刑法的層面。

    1.前提是你已經做好了筆錄,已經調解過了,現在說什麼都沒用。

    2.協議不是在你手中嗎? 我不是給你乙份嗎? 你給了他們多少錢,你有證書嗎?

    3.你給你的200罰單有沒有,如果沒有,沒關係,如果有,可能會被記錄下來。

    總之,你的事情現在已經結束了,只是乙個小小的糾紛,沒有大問題,不會影響你的考試和就業。

    只是下次遇到這樣的事情,要保持冷靜,不要撞到要害部位,好在只是輕傷,並不構成故意傷害。 如果你不小心把某人從麻煩中撞倒了,就會發生一些事情。

    如果你真的感到不自在,你可以請輔導員檢查你的檔案。 如果它不寫在上面,那也沒關係。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第。 1.你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兩個人打架時你說誰為誰辯護? 如果也有正當的辯護,那麼很多人會在以後的戰鬥中喪生。

    你只能說你對這次事件沒有全部責任,因為事件的起因是對方造成的。

    2、如果事情已經由派出所調解,並且你已經簽署了派出所出具的民事糾紛調解函,那麼事情可以按結案處理,現在說什麼都來不及了,但如果你不怕麻煩,堅持不賠償對方, 而等待對方起訴法院要求人身傷害賠償,也是乙個不錯的選擇,說不定會損失一些錢。

    3、因為你只是治安問題,不構成刑事犯罪,即使以後上法庭也只是民事糾紛,不會對你的生活產生任何影響,所以放心。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首先,你應該算是正當防衛,如果事情真的像你說的那樣,不存在過度防衛的問題,我想既然雙方都吵架了,那肯定是有傷的,這樣一來,我覺得如果你真的想要那麼多錢,就不應該由你乙個人承擔, 過錯在對方,對方應自行承擔費用,至於自身受傷的程度,理論上費用應由對方承擔,但因為沒有法庭,只有私下調解,充滿人情味,一般會根據雙方的傷害程度來確定賠償, 例如,如果您無事可做,也不需要就醫,那麼請支付一點賠償。

    另外,我覺得如果賠付了,就不該承擔,具體金額也要按醫院的診斷費用來計算,而且你也得受傷了,那你也應該去醫院檢查一下,而不僅僅是為了自己的身體(以防日後出現任何隱患), 但也要就賠償問題發表宣告。

    另外,應該有乙個同學作為目擊者,對吧? 如果你願意為你作證,那對你來說將是非常有利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男子氣概,打不了仗,就說明你沒有底,那麼,以後拿本科去社會怎麼樣?? 難道還會讓人死黑嗎?

    2.請律師用法律手段“陰”那個孩子! (關鍵是要找證人替你作證)。

    怎麼了?? 21人還是覺得自己渺小?? 你這種想法,就算81歲了,你還是不成熟......

    以後你要是想冷靜下來,我就想不通了,拿塊磚頭回去,我也不會誤會你上去找人吧? 什麼地方是正確的? 宿舍裡的東西太多了(眼鏡、凳子、鐵簸箕),你必須從外面找磚頭。 、、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學生互相打架不屬於刑事案件,不承擔刑事責任; 人民警察已經結案調解治安糾紛,不會因治安原因被拘留。

    2. 如果您不同意調解金額,您可以違背調解金額。 首先,最主要的是要說服教官,你沒有挑起事端,你可以請你的同學作證,然後,他應該承擔頭部受傷的部分責任,至於醫療費,你可以和教官說明家庭情況,請教官出面和對方協商減少。

    3.只要學校不給你記過,就好了。 因此,與教練保持良好的關係很重要!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沒有你想象的那麼嚴重,只是為了自衛? 你只是在打架,輕微的治安案件。 協議是可以反轉的,當然,在你沒有檢查傷害之後起訴過錯對你不利,而且正如ls所說,你損失的錢給你收據了嗎?

    有200調解費嗎? 別擔心,這不會影響你的人生檔案,如果學校懲罰你,那就另當別論了。它不會影響你的高考。

    由學校來懲罰你。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因為你提前準備好了磚頭,所以你沒有很好的自衛能力; 此外,出現問題時應及時報警,但未報警; 至於賠償的多少,不管多少你都同意,雖然心裡很勉強,但還是建議你接受; 這件事對你以後的人生道路沒有影響,希望你全身心地投入到學業中。 同時,希望以後的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的問題,能及時報警或向其他單位尋求幫助。

    楊振霞律師。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你肯定會因故意傷害或過度自衛而被判刑,這取決於你花了多少錢來解決法官! 我的建議是逃跑,過段時間你就沒事了,只要沒人死重傷或致殘,半年就沒事了。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你沒有說發生了什麼。

    他們有沒有說過你會發生什麼?

    他們也沒有打敗你! 您可能會被判犯有故意殺人罪或傷人罪,如果您殺人,您將根據我們在這方面的規定被判處不超過一年至十年的刑事處罰。 祝你好運!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而採取措施制止違法侵害,給違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視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1. 任何一方在打架中對另一人實施的暴力行為。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打架,一方先行動,另一方再實施所謂的反侵他人行為時,不是正當防衛。

    2. 針對想象中的不法犯罪的所謂“正當自衛”行為。 不法侵權必須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或推測。

    3. 對尚未開始非法犯罪的肇事者的所謂“正當自衛”行為。

    4. 對自願停止或已經實施的非法犯罪行為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 所謂的“正當自衛”行為不是針對實施不法行為的人,而是無關的第三方。

    6.所謂的“正當防衛”,即不法行為人被制服或喪失繼續犯罪的能力。

    7.防禦性挑釁的所謂“正當防衛”。 即為了侵犯對方,故意挑釁他人攻擊自己,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傷害對方。

    8. 針對精神病患者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攻擊而進行的所謂“正當自衛”行為。

    9 針對合法行為的所謂“正當自衛”行為。 公安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所謂“正當防衛”,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違法行為。 在緊急迴避的情況下,這也是沒有道理的。

    10 最初出於自衛而有正當理由的行為,但後來明顯超出了造成重大傷害的必要限度。 這種被法律稱為“過度防衛”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發生違規行為時的自我保護。

    1.僅在非法侵權的情況下。

    2. 不要超過必要的限制。

    3 忘了。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持續的非法侵害而對不法行為人造成一定損害的自衛行為。 相關漫畫。

    事前防衛是指對單純暴露了侵權意圖或者處於違法犯罪準備狀態,尚未對合法權益構成實際威脅的人採取的先發制人的防衛行為。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行為,給違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應視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 你如何得到刀? 如果你是水果銷售商,那就另當別論了。另外,根據當時的情況,如果用刀刺傷並造成死亡等嚴重後果,可能是過度防衛或正當防衛;

    2.你不能用水果刀偷偷摸摸地把他拿回來,你可以用其他方法,比如報警,或者適當的私人補救措施。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沒有無限防禦這樣的東西。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當發生非法犯罪時,可以進行正當的辯護。

    正當防衛的物件不一定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也沒有對此作出規定。

    防衛往往發生在緊急的時候,如果這個時候要檢查對方是精神病還是未成年,那麼我想你可能早就倒下了。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你的意思是,當C看到A勒死B的櫻花時,B還活著,然後B死了,A還被B的脖子勒死,C給了A一根棍子阻止A勒死屍體的脖子,導致A死了嗎?

    所以,=好吧,個人拿著兜帽,認為C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如果B死了,很明顯B不應該動,應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

    如果 B 在 A 還在掙扎的時候給了他一巴掌,但 B 最後死了,那麼它可以構成正當防衛。

    有一點正當抗辯是,甲的犯罪行為發生時已經死亡,甲的犯罪行為已經結束,丙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車B俗稱碰瓷,涉嫌尋釁滋事,以要錢為目的涉嫌搶劫。

    在車內放刀並不違法,但朋友持刀刺死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是否正當防衛,很難根據你的描述來判斷,需要大量證據來還原事發現場。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面對持續的違法侵害行為,對違法侵害人實施防衛行為不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違法侵害人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這裡必須說明的是,抗辯不超過必要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為導致對方喪失侵權能力或對方已經停止侵權,如果“防衛”繼續存在,則構成過度防衛,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你的描述,當B車上的人毆打A時,A持刀還擊,並且肯定不止一次刺傷了另乙個人,並且還刺傷了另乙個人致重傷,這表明他的行為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即過度防衛,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這是否是正當抗辯,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

    首先,當兩人毆打A時,他們是否使用了如此嚴重的暴力,以至於A:無力反抗,不得不將打手刺死,然後他才能自救。 然而,根據你上面的描述,法官更有可能發現A過度防衛,因為A當時是醉酒的,可能沒有意識到他行為的嚴重性。

    其次,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除非是緊急的或迫不得已的,否則不應導致他人死亡,但甲刺死一人,一人重傷。

    第三,除了A和兩名受害者在場外,A的車裡不是還有另外三個人嗎? 但為什麼當時沒有人幫助A呢?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你的描述只是片面的,如果真像你說的那樣,那至少是過度防禦的。 把刀放在車裡是否違法,取決於放了什麼樣的刀,以及為什麼把刀放在車裡。

    在尋找關係時,這取決於您正在尋找什麼樣的關係。 這個案子應該屬於後果嚴重,社會影響不好,關係也不是特別好的案子,所以不可能不坐牢。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除非兩人施加致命的暴力。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是用刀打殺,那就是過度防禦。 這是過失殺人。 不到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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