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法公司在同一城市搬遷工人有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5-10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公司搬遷到同一城市,員工是否有補償,取決於員工是否願意繼續在單位工作,如果繼續工作,則沒有補償。 就算是在城市裡,也要看新的工作地點對工人來說是否方便,如果差別不大,甚至更方便,也不會得到補償。 因搬遷導致上班極不方便的,可以通過改變客觀情況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公司位址的搬遷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的變更,也就是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有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因企業搬遷導致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發生變化的,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提前乙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至於有關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下半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下乙個月的工資。企業被拆除,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的,按照勞動者在企業工作年限給予補償,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時期;(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首先,要看你是否願意繼續在單位工作,如果你繼續工作,就沒有補償。

    如果你不想做,有兩種情況,雖然你們還在同乙個城市,但要看新的工作地點對你來說是否方便,如果差異不大,甚至更方便,那麼你就不會得到補償。 如果因搬遷導致你上班極不方便,雇主沒有為你安排班車,那麼你可以在客觀情況下變更、解除勞動合同,並能獲得經濟補償。 遣散費是根據您為雇主工作的年限計算的,每整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公司搬到同乙個城市,員工沒有去,也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搬遷到同一城市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按照各地規定履行,不去的,不支付遣散費。 《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公升級過程中勞動爭議預防處理的意見》 粵任社貴 2013年第3期(3)關於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的變更,不得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加一補”企業轉變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搬遷到市行政區域內,員工可以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或者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接送等便利條件,對員工生活沒有明顯影響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則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和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充分履行各自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 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是連續計算的,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中註明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絕對沒有賠償。

    2、有沒有補償需要具體看,比如勞動合同約定了什麼,但很有可能沒有補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雇主從乙個城市搬遷到另乙個城市,雇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如果您搬遷到乙個城市,雇主不需要支付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無賠償。 員工因跨城搬遷而獲得補償,但市內搬遷沒有補償,除非有其他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因搬遷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剩餘勞動合同的證明,並應當在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應當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交接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有賠償。 如果搬遷超過本市行政區域,而余院炊具拒絕搬遷,可以終止勞務與安裝的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醫療期;(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該職務,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職務的; (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哪種勞動法適合公司搬遷到另乙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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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期間,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

    工作地點不需要變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協商一致,未達成協議的,因工作地點變更是重大變更,勞動者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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