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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與貪汙罪的區別:
1.公職職務侵擾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屬於特殊主體的; 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公職人員貪汙罪主觀表現為認定以貪汙、盜竊、詐騙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 後一種罪的主觀內容是拒絕占有代表他人保管的財產、被遺忘或埋葬的財產,並拒絕歸還。
3、公職貪汙罪客觀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單位財物,即把公務變成私利。 但是,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貪汙、盜竊、騙取等手段,但財產是否已經為其所有,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另一方面,後者必須首先以正當、善意和合法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財產,然後使用各種手段占有並拒絕歸還,並且該行為不需要使用該職位的便利。
4.公職侵吞罪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國有、集體和個人:後一種犯罪只侵犯他人的三種具體物品,即他人的財產、遺忘物品或者為自己保管的掩埋物品。 其他人僅指個人,而不指組織。
5、貪汙罪所侵犯的物件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後一種罪行只侵犯了對他人財產的所有權。
6.公職人員貪汙罪不是只有在投訴後才能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只有在投訴後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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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個人侵占這回事,這是盜用。 它與挪用公款最大的區別在於挪用公款的物件不同。 前者是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產,後者是單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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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貪汙罪與職務相協調的貪汙罪的區別,可以從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客體五個方面來區分。 從兩個定義來看,貪汙罪的主體是乙個一般主體,即所有代為保管他人財產並侵占他人財產的人; 公職侵吞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同時也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非法占有他人被羈押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拒不歸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他人遺忘、掩埋物品被非法占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這種罪行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能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同時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人員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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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貪汙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遲到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種犯罪不能以身份為依據,也就是說,只要從事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員工的事務,就會被認定為公職人員貪汙罪的主體。 2、關鍵在於行為的內容,首先要利用崗位的便利性,即自身對單位財產的監督、管理、操作、處理的便利性; 二是單位財物必須據為己有。
正是因為上述行為的內容與貪汙罪是有區別的。 3、此外,對單位財產的理解不僅限於屬於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還包括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權不屬於本單位的單位的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案編碼人李某的行為,公安機關認定其犯有貪汙罪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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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侵吞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屬於特殊主體; 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公職人員貪汙罪主觀表現為認定以貪汙、盜竊、詐騙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 後一種罪的主觀內容是拒絕占有代表他人保管的財產、被遺忘或埋葬的財產,並拒絕歸還。 3、對公職侵吞罪的客觀反應,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產據為己有,即把公務變成私利。
但是,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貪汙、盜竊、騙取等手段,但財產是否已經為其所有,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另一方面,後者必須首先善意合法地占有他人的財產,然後使用各種手段占有該財產並拒絕歸還,並且該行為不需要使用該職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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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差異:
(一)犯罪的直接物件不同;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3.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4.犯罪主體不同。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金融資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或者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的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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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必須以職務的前提和依據為前提,是指在職務範圍內利用職務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即在職務活動中利用監督、管理和處理單位財產的便利條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