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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採用書面審查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內負責法律工作的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和第三方。
對符合受理範圍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應當依法進行審判。 依法及時審結復議案件是行政復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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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復議後,復議機關如何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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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
2.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主管法律工作的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與有關組織和人員一起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方的意見。
三、《行政復議法》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但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律工作的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和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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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聽證會。 但是,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律工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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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進行書面審查,但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和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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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書面審理原則上理解為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辯狀和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以及與被申請人採取的行政行為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和證據的非公開、對抗性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採用書面審查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和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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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復議原則上採用書面聽證的方式。 但是,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律工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
書面審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刑事、民事案件,僅聽取當事人的訴狀等書面材料,不要求訴訟參與人出庭,直接作出判決、裁定的一種審判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律工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和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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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刑事案件,僅審理當事人的申訴等書面材料,不要求訴訟參與人出庭,直接作出判決、裁定的一種型別。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說明理由後撤回; 行政復議申請被撤回的,行政復議應當終止。
(一)行政復議期間不中止執行特定行政行為的;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中,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 依法中止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特定行政行為違法的; 作出撤銷或者確認特定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新的特定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申請依據錯誤;
3、違反法定程式;
4. 超越或濫用職權;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尊重負責法律工作的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和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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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書面復議制度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以及被申請人採取的與行政行為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和證據進行非公開、對抗性審查的制度。 並在此基礎上對行政復議的後果作出決定。
書面復議制度的基本內容是:
1.復議機關主要通過書面材料審查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
二、復議當事人可以單方面或者以聽證方式召集;
3.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如審理重大、複雜復議案件)的,可以採取第一種復議方式。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
1.因行政糾紛必須提出復議。
2.唯一有權申請復議的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特定行政行為侵犯的組織。
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式:
(一)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
(二)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日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影印件送達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後10日內提交書面答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但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律工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和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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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書面審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刑事、民事案件,僅聽取當事人的上訴和其他書面材料,不要求訴訟參與人出庭,直接作出判決、裁定的一種審判方式。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說明理由後撤回; 行政復議申請被撤回的,行政復議應當終止。
(一)行政復議期間不中止執行特定行政行為的;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中,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 依法中止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特定行政行為違法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特定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特定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申請依據錯誤;
3、違反法定程式;
4. 超越或濫用職權;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應當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但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律工作的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被申請人和第三方。
在實踐中,調解原則應當參考調解原則。
根據有關規定,行政復議適用調解原則,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原則進行調解。 >>>More
法律分析:(1)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渣男洪冠的行政復議申請移送;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補償事項; (三)按照登記冊的職責和職權,監督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重大行政復議決定立案;(五)處理、組織辦理行政訴訟直接提起的行政應訴事項,未經行政復議;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More
行政裁判是指行政機關或者依法授權的組織依法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具體民事爭議(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是**的行為。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More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採取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採取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