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5-1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a.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和償還共同債務的義務是平等的。

    灣。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也就是說,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適當照顧未成年子女和妻子。 三.照顧無辜一方的原則。

    因重婚、通姦、虐待、傷害配偶及其親屬而離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適當考慮無辜的配偶。 當然,過錯方的基本生活也應該得到保障。 d.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真實合法。 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權的,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等的合法權益,就予以允許。 e.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分割後應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六.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分割屬於國家、集體或者其他人的財產,也不得分割家庭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也不得分割違法所得。

    按照上述基本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正確分配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尊重當事人意願,便利生產便利生活,合理合理解決的原則。

    2.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配。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3.一方為達到離婚目的而長期未返回的,應視為離婚時具有居住條件。 4.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得到少量份額或者不給予份額。

    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變更請求的訴訟時效為自雙方發現財產之日起兩年。

    (五)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有悔改,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應退還彩禮的情況。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和妻子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氏族銷售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以下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財產的數量,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處置共同懺悔前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同居所發生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1)雙方協商決定。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由雙方協商一致,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3)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益。 (4)補償原則。

    5)照顧無辜方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粗思的日常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1、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有法定義務贍養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的人,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夫妻雙方存在婚姻關係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如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二)負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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