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共同財產分割訴訟?

發布 社會 2024-03-2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分割共同財產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需要採取支付訴訟或成立訴訟的形式,具體如下:

    付款訴訟是指一方請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履行某些民事義務的訴訟。 付款訴訟以應履行的義務是否已屆滿為依據,分為現在付款訴訟和將來付款訴訟。

    賠付訴訟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一方當事人提起賠付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命令對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二是付款訴訟是可執行的,即在法院作出的付款判決生效後,負有義務的一方必須按照判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法院會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執行。

    訴訟是根據判決改變權利關係和法律關係的訴訟。 承認此類請求的判決稱為推定判決,改變權利關係和法律關係的效果是形成力,此類判決沒有相應的執行內容,但廣義的執行,如戶籍,則是另一回事,換言之,已形成的判決不具有“僅限於民事執行法含義”的執行內容。

    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雙方當事人承認財產的共同所有權,當事人直接申請財產的分割返還,則符合付款訴訟的特點,而成立訴訟包括在付款訴訟中,而成立訴訟只是乙個前提。 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共有財產中部分財產的歸屬不明確,法院需要在審理過程中確認該財產的歸屬,這一過程形成所有權變更,符合訴訟的形成,並要求付款的訴訟也包括在成立的訴訟中。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這是一場付款訴訟。

    付款訴訟: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某些民事實質性義務的訴訟。

    付款訴訟:是要求被告履行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訴訟,“支付金錢”也是被告的行為,因此構成典型的付款訴訟。 法院因承認原告的請求而命令被告執行作為或不作為的判決稱為付款判決。

    付款操作可分為當前付款操作和未來付款操作。 所謂未來付款訴訟,是指原告事先主張未來應變現的付款請求權的訴訟,未來付款訴訟與當付款訴訟在訴訟利益上存在較大區別。“可執行性”(啟動執行的效果稱為可執行性)是付款訴訟與確認和成立訴訟之間的重要區別。

    受理請求的判決書主體往往以“被告應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命令形式表述,即植根於法官的執行理念。

    確認訴訟: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一法律關係存在與否的訴訟。

    確認訴訟是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的訴訟,承認此類請求的判決稱為確認判決。 “確認某物所有人為原告”、“確認法人代表為原告”等,都是確認訴訟的例子。 原則上,權利關係確認或法律關係確認訴訟是確認訴訟的一種形式,但作為例外,證明法律關係證明檔案真實性的訴訟(該檔案是否基於原告對特定人的主張而製作)也是確認訴訟。

    此外,確認訴訟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訴訟和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否定訴訟。 就其與判決效力的關係而言,除了既判力問題外,兩者在各個方面都可以說是相同的。 否定確認訴訟中的“確認不存在金錢義務的訴訟”可以理解為“支付金錢的訴訟”的對立形式,在這種確認訴訟中,債務人具有強迫債權人起訴的職能,因此有必要給予特別考慮。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有沒有繼承財產分割的訴訟?

    繼承人起訴分割財產是合法的,如果繼承人協商不成,他們將起訴分割遺產。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2. 繼承何時開始。

    繼承從死者去世時開始。 遺產是公民死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a) 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住房、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

    (四)市民文物、圖書館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個人因合同而應取得的個人收入,依照本法的規定繼承。 依法允許個人合同由繼承人延續的,應當依照合同辦理。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遺贈權由其法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遺贈權,應當由其法人**代為行使,或者經法人**人同意後行使。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死者的;

    (二)以爭奪遺產為目的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繼承人或者虐待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變造、毀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如果自繼承開始以來已超過二十年,則不得提起進一步的訴訟。

    3. 什麼是財產繼承權?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公民在繼承開始前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的指定接受被繼承人繼承的資格,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和能力。 也就是說,客觀意義上的可能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滿足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時,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財產權,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繼承人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這種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主觀意志有關,既可以接受、行使,又可以放棄,是一種具有現實產權的繼承權。

    繼承權的實現始於死者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分割共同家庭財產的起訴書內容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 離婚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很多離婚都是由感情問題引起的。

    關係破裂後,雙方最好的選擇是離婚,這需要財產分割,如果財產分割沒有協議,就需要訴訟。 示例文字如下: 原告:

    性別: 出生日期: 年月日職業:

    位址:城市編號原告: 性別:

    出生日期:年月日職業:位址:

    市場編號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分割原告和被告的共同財產。案情及理由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於xx-xx-xx日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感情在共同購買後並未離婚,由於當時共同財產未分割,特此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市人民法院檢察長: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03條.

    共有人為維持共有所有制關係,約定不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喪失共有權基礎或者有嚴重分割理由時,可以請求分割。 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調解或裁定離婚時會分割共同財產,如何確定訴因也是根據每個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的,有的會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糾紛。

    1.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2. 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法有哪些?

    1)物理劃分。當共有財產可分割時,共有財產根據其各自的份額或平均分配到多個實體。

    2)可變價格分割。當共有財產不可分割且共有人均無意獲得共有財產時,共有財產按價出售,出售收益被分割。

    3)對紅棗空價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3條規定,共有人不得為維持共有所有制關係而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按照約定進行,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喪失共同所有權基礎或者有嚴重分割理由時,可以請求分割。 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辦法。

    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且不會因分割而貶值的,實物財產應當分割; 分割困難或者因分割而貶值的,按折價、拍賣、買賣所得價款分割。 共有人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由其他共有人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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