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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假期、社會保險等方面產生的糾紛。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所以是最終的。
2(一)法律法規的適用存在確有誤的;
如果您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 撤銷後,您可以去縣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再進行仲裁。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將駁回該單位的訴訟請求,並責令該單位按照裁定為我投保。
如果你說他根本沒有給你投保,那麼他應該拿出證據證明他沒有給你理由,或者他給了你。 如果沒有,那麼他的所有理由都是無效的,他將輸掉官司。 但具體結果要看中級法院的判決,我想你會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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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陳述,你的雇主拒絕為你支付養老保險,這顯然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 貴單位甚至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並提出以上三點完全不正確、沒有達到意思的理由。
這種情況只有 3 種可能性:
1、你單位的人真的不懂法律;
2.你單位的人故意拖延時間,增加你的成本;
3.你單位的人充滿了食物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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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事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後,除裁決內容為終局內容外,當事人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有誤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主席報告。
仲裁委員會決定重新辦理已經生效的仲裁案件的,應當終止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並作出宣布生效仲裁裁決無效的仲裁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第一時間向仲裁庭提出。
第五十六條 仲裁庭對裁決的措辭、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決定但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應當予以更正; 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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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法律還規定了有效商事仲裁裁決的救濟辦法。
對於有效的商事仲裁裁決,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一條還規定,有效商事仲裁裁決經證據證明有誤的,人民法院應當經合議庭審查核實,決定不予執行。
2.法律還規定了對有效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救濟。
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判決、裁定存在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法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應當將草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請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可以報審判委員會討論再審,當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就此提出抗訴。
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僅規定了“第一次裁決終局”後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的司法救濟權。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9條規定,救濟權僅限於用人單位,不包括勞動者。 與絕大多數非終審判決相比,“終審判決”的有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獲得的救濟相對數量不僅極為有限,而且獲得救濟的權利是以犧牲用人單位提前向法院起訴的權利為代價的。
1. 補救措施。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辦理規則》(1993年10月18日老步發〔1993〕276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有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當提請仲裁委員會決定。 爭議決定重新處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
仲裁決定書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簽字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仲裁委員會宣告原仲裁裁決無效後,應當自無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單獨的仲裁庭。 仲裁庭再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30日內審結。
即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發現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誤時,可以啟動仲裁委員會的討論程式,進行內部自我糾正。 雖然BAETAC主席發現了這個錯誤,但該黨完全有可能是在該黨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委員提出異議後發現的。 但是,無論以何種方式發現錯誤,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至少第34條為仲裁委員會自行糾正錯誤提供了法律依據。
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是否經B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本案涉及某上市公司外部擔保的效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2條規定: >>>More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那麼,如果有異議,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
依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判決撤銷。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的追索權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期12個月; 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糾紛。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勞動者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認為依法應當撤銷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More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