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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合同,你可以隨時離開公司。 交接後可以直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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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買了別人的車,沒有所有權或合同的轉讓,賣方偷偷把車開走了,如果是為了非法占有,那就是盜竊。 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人問題的批復》和《關於機動車產權權屬轉移時間問題的批復》,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屬於行政登記; 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
因此,在對方實際將汽車交給您之後,雖然沒有所有權轉讓,但車輛的產權已經屬於您,而對方事後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偷偷將汽車開走,構成盜竊。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 動產權的設定和轉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得對未經登記的善意第三人使用。
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人問題的批復(公交關〔2000〕98號)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執法辦公室:貴所收到5月23日的信函,答覆如下: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條例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許或者不准許在機動車登記處駕駛機動車登記。道路,而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辦公室為適應交通管理需要,在辦理機動車牌照證時,應當憑車輛購置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等機動車原產地證明等法律文書確認機動車所有人。 因此,不應以公安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依據確定機動車的所有權。 我特此答覆你。
2000年6月5日”。
《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批復》(步管〔2000〕110號)內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貴室收到《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如何確定>意見徵求意見的信函(草案)(發嚴2000年第41號), 答覆如下: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條例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轉讓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讓的時間,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謹此回信。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為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More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遣散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用工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