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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是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額。
根據合同的種類和違約的形式,違約責任的數額也應適當,配套的《合同法》行政法規也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違約金既是補償性的,也是懲罰性的。
2)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
法定違約金。 是指當事人依法約定應當承擔的違約金(指訂立合同時雙方在法律範圍內協商後應當承擔的違約金)。
就違約金達成一致。 是指雙方當事人就違約金的適用和具體比例達成的約定(約定方式應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類似規定合理確定,一般可分為確定一定數額和一定幅度的靈活性)兩種。
是否使用違約金救濟,必須事先由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否則,一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同時,還規定違約金視為對違約損失的賠償,是一種補償性經濟制裁。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對方不得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應有證據,違約金不受證據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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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從公司辭職,而無需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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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供電經營規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使用者未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電費的,應當承擔逾期支付電費的違約責任。 電費的罰款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支付之日止。 每日電費的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住宅使用者按每日欠款總額(不含違約金)的1/1000計算;
2.其他使用者:
1)當年欠款按欠款總額(不含違約金)的2/1000按日計算;
2)跨年度拖欠金額按每日拖欠總額(不含違約金)的3/1000計算。電費收取的違約金總額按日累計,總額低於1元的,按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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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乙個法律術語,定義為:當一方完全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照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是合同經濟的一種形式,是對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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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違約金的一方悔改的,違約金不予退還; 收到違約金的一方悔改,違約金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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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有權依照法定程式辭職,即提前30天通知就足夠了。
2.關於培訓,如果沒有協議,就沒有必要進行。
3、單位派你到國外打工的,不算是培訓。
具體來說:《勞動法》明確規定了辭職權。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關於辭職的違約金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下列兩種情形除外: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予以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上述人員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