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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履行公務的,直接向上級投訴、舉報。 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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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立案有八種條件: 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的“有執行能力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一)拒不報、謊報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額支出及相關支出的命令,並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銷毀與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關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認定判決、裁定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出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物或者票據,或者拒不搬出房屋、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串通他人,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執法人員進入執法現場,或者聚眾製造噪音、衝衝擊執法現場,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開展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法人員,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開展的;
(七)毀壞、搶奪執法案件材料、執法車輛等執法器材、執法人員衣物、執法證件,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構成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3.構成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法院才能提起自訴案件審理:
(二)申請執行人有前控告,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負有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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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執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一、根據《刑法》的規定,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有八個條件,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所規定的“有執行能力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偽造、銷毀與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關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絕交出法律檔案規定的財物或票據,或者拒絕搬出房屋或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串通他人,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執法人員進入執法現場,或者聚集人群製造噪音、影響執法現場,致使執法工作無法開展的;
6、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構成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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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執行,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
(一)對有執行能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不包括人民法院調解文書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有執行能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包括應當履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拒不執行的。
(三)是指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履行的行為。沒有執行能力的,不構成犯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為。指下列行為:(一)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財物或者無償轉移財物,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保證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轉移已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保證人、協助執行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合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執行能力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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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情節嚴重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一般而言,是指執行申請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但故意以轉移財產、逃跑等方式拒絕履行,對執行申請人利益造成較大損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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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一年,如果雙方都是法人,則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果您的情況,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為一年。 從判決書(裁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沒有規定期限的,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即上訴期已過,沒有上訴,或者二審終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在這裡看來並不嚴重。
本案申請執行後,估計執行法院的人雇人搬磚,然後費用由敗訴方支付,而且執行錢的方式很多,所以你不用擔心。
此外,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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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一)被執行人拒絕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 2. 以暴力或暴力威脅抗拒法院執行; 3.以各種形式轉移財產、逃避法院執行等的,法院可以扣留,情節嚴重,證據確鑿,構成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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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拒絕執行法院判決的,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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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條款中,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拒絕遵守法院判決的罰款金額。 建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在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償款義務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加倍。 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其他義務的,應當繳納拖延履行的罰金。 遲延履行的罰金或者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繳納,應當由被執行人一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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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的事情影響了你的旅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請立即執行,你不能等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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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肯定是有時間限制的,要求他在什麼時候收拾磚頭,如果對方過了這個時間還是不執行,那你就去法院申請執行,和法院的執行法官有更多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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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目前的法律制度還不是很健全。
如果法院的判決不執行。
這個問題應由司法機構來解決。
應找到責任方的法人實體。
如果法人是自然人,說起來容易。
如果法定代表人推卸責任,那就麻煩了。
不要急於求成。
去找你當地的警察局。
這樣做似乎更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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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拆遷,費用由他承擔,如果他拒絕或阻撓,則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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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確定日期是指判決書中載明的日期; 判決的執行日期,是指判決書實際送達執行地執行的日期。
在判決作出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被告在一審判決中止後未提出上訴或抗訴,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之日為法定的10天上訴期屆滿後的第一天, 法定的十日申訴期的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放假後的第一天為緩刑期屆滿之日,即緩刑緩刑期開始之日。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在一審判決被暫緩審理後提出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緩刑的試用期應當自第二審判決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算,自判決書送達被告人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日期是指生效判決送達執行之日。 判決的執行日期往往在判決作出之日之後,因為兩者之間有時間間隔,法院將生效判決移交給執行機關(如監獄或公安機關)。 判決書中明確規定了執行判決之日的監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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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日是指判決實際開始之日,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被告人未向檢察院上訴,在死刑一審判決宣布後十日內未提出抗訴的, 非死刑判決二審宣判之日,且判決認定之日往往晚於執行之日;從判決作出之日起緩期執行死刑,實際上是對死刑緩刑人員的優待,即刑期的緩刑期從較早的緩刑期開始計算
無期徒刑沒有時間計算,也應從判決之日起計算,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因為如果要減刑,就要求已經服刑一段時間,而這段時間的確定涉及刑期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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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是無限期的,沒有刑期可以計算。 當無期徒刑減為固定期限時,從審查和批准減刑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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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確定日期是判決生效的日期
判決的執行日期是指生效判決和送達執行的日期,因為兩者之間有間隔,法院會將生效判決送達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部門等),所以判決的執行日期往往在判決確定之日之後
這兩者對於確定不同刑罰的原刑減刑和假釋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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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一些最好的錯誤。
一、判決的執行日期,以執行通知發出之日起為準。 據說說的是實際的監禁日期。
2、只有當上訴期限屆滿,當事人未上訴時,判決才會生效,最佳答案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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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後,被告不強制執行賠償,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保證金、**股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撤銷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部分。 但是,應當扣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必要生活費。
人民法院扣留、扣留所得的,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被執行人所屬單位、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財產。 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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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案件,無需上訴。
你不是拿到判決書了嗎,判決書最後有履行時間,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必須在那段時間內向你支付要賠付給你的錢,否則,你可以把生效判決書拿到法院申請執行。
到時候,法院執行局的同志們會幫助你們。
填寫申請表,你就可以開始了。
否則,每個人都不會履行自己的義務,法院的權威將如何維護?
這還不應該是犯罪。
在法院執行中,如果法院傳喚被執行人到法院調查或者執行,但被執行人沒有出庭,一般情況下,由於情節比較輕微,被執行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執行法院可以採取其他措施執行, 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可以處以拘留、罰款等處分。 >>>More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不服,向上一級法院申訴的,必須依法執行,案件已達到執行期限即表示生效,生效條件為上訴期限內不得上訴, 所以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