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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跳樓,我認為一方面是他們自己的責任,另一方面是公司的責任,我認為跳樓是對自己的生命極其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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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員工跳樓的原因可能是因為他們在工作或生活中壓力太大。 根本原因是我沒日沒夜地工作,卻賺不到錢,滿足自己和家人需求的壓力太大,活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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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跳槽公司責任重大,沒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待遇,會讓員工感到壓力,當人們無法承受時,就會失去對生活的渴望,所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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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跳樓的員工真的是拼命想出這樣的報復方式。 一般正常人出去賺錢養家餬口,如果不是公司太煩人,是不會跳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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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們心裡有一定的問題,其次,公司對員工跳樓負有很大的責任,公司需要賠償,然後找出問題並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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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員工選擇跳樓的時候,一定是吃虧了,一定是承受了太大的壓力,拋棄了妻子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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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跳樓讓我很難過,我想知道他為什麼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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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我的新聞中員工跳樓的現象,說明我國社會存在一些非常關鍵的現象,那就是人們的心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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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是一種極端的行為,對自己的生命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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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是因為老闆的壓力,或者因為我認為我的工作做得不好,我沒有信心繼續留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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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很不負責任,你不是員工,你有父母,甚至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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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產階級代表著體面富裕的生活狀態,但現在,在經濟低迷下“新四座山”的壓力下,中國中產階級岌岌可危,不堪重負。
不管願不願意承認,第一批80後已經37歲了,最後一批也已經28歲了。 90後也從**化妝品變成了**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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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這個時候一定要耐心地和這個員工溝通,然後不要走硬前哥的路,前期也可以同意這個員工的相關條件,不要給員工太大的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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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辦公室自殺,發生意外,公司將承擔主要責任,甚至可能被判處工傷,並從寬租金。 公司應勸說並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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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該補償員工一些錢,可能是員工在公司裡感覺不好,所以才會有這麼極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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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自殺確實是工作以外的因素所致,與工作無關,那麼用人單位就無需承擔解雇的任何責任。 如因工作原因(如脅迫、刁難、威脅、朋友侮辱等)造成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關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區職工平均月工資的6個月; (2)受撫養親屬的血養金,按照勞動者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不能工作並供養因公死亡的勞動者的主要生活費的親屬。
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寡婦或孤兒每月10%。 每個受扶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公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贍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標準為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雇員在停薪停職期間因工傷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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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公司沒有任何責任,因為是自殺而不是墜樓致死,即使公司在工作時間內跳樓或自殺或其他方式,公司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過,出於人道主義,給家屬一定數額的慰問金和喪葬費也是常識。
勞動者自殺(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盡快報警並通知家屬,並通過錄影、證人證言、物證等方式保留必要的證據。 在與家人協商時,用人單位應核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並核實繼承人的身份是否真實合法。 無論是否符合當地法規、法律理論或人道主義原因,如果雙方就相關費用達成協議,應簽署相關協議並保留支付費用的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從正常的角度來看,主要有三個原因:
首先,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決裂。 在富士康,企業與員工的關係簡單明瞭,公司過於以利潤為導向,基層員工勞動強度極高,被培養成機器。 員工加班是正常現象,國家法律規定每月加班時間最長為36小時,這已經成為一紙空文。 >>>More
這種領導屬於沒有素質,沒有權威,沒有說服力,如果乙個領導覺得自己的員工做得不好,他可以直接向員工指出,沒有必要在背後說員工的壞話。 >>>More
員工繳納的工會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主要是指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專案,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More
所謂專業化,就是工作狀態的一種規範化、規範化、制度化,即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說正確的話語,用正確的方法做正確的事,使員工在知識、技能、思維、觀念、態度、行為習慣、心理上符合職業規範和標準。 >>>More
充分的準備。 首先,盡量了解領導者的性格和個性,並採取正確的溝通方式,這樣才能促進良好的溝通和交流,表達自己的需求。 在與老闆溝通時,盡量主動和聰明地“迎合”老闆的個性,盡量簡潔明瞭,切中要害,準確無誤。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