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的認定,我有什麼疑問?

發布 社會 2024-03-2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以下由“濟南商業律師”提供,如需釋義請註明出處:

    1、根據你的描述,初步判斷你父親的情況不屬於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換句話說,你父親的行為既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在工作場所,也不是由於工作原因(你說的因工作原因陪同客人不算工作原因)。

    2、在這種情況下,我建議你的朋友能趕緊和單位溝通,雖然這不是工傷,但畢竟是單位指派開展的活動,單位作為本活動的直接受益人,要承擔你父親受傷造成的責任。 您的責任範圍包括您父親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住院膳食津貼、必要的營養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和延續而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護理費、隨訪費。

    3、可是,你父親知道自己有高血壓,為了保護自己,並沒有過錯,可能還要承擔一些補充責任。 當然,最終的責任在於您進行談判或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工傷是指在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 你說的情況應該屬於工傷的範疇,你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貴單位的處理意見沒有法定依據,因此無法成立認定意見。 可以請用人單位的工會出面協助解決,如果沒有工會組織,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認定或仲裁。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確定工傷比較困難,因為醫學診斷對你不利。

    但是,您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看看專業部門怎麼說。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中國現在有《工傷保險條例》,以保護工傷後工人的權益。 然而,許多工人不知道如何確定工傷,以及確定工傷需要哪些材料。 以下是一些關於工傷識別員狀態的常見問題。

    問題1:工傷報告條件。

    如果工傷申報需要一定條件,需要什麼條件?

    1.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2.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問題二:工傷申報材料。

    1.首次病歷或疾病診斷證明;

    2.受傷人員的身份證和影印件;

    3.勞動關係證明;

    4.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或者受害人委託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一)在執行公務中受到暴力傷害的,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判決;

    2)機動車事故造成的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應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

    3)外出出差期間因工傷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事故下落不明的,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屬於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的復員、復員軍人,因舊傷的,應當提交《革命傷殘退伍軍人證明》和醫療診斷證明和舊傷確認書。

    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問題3:工傷報告程式。

    1.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事故受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2.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或職業病的診斷和評估日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工傷認定標準: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或火車事故中受傷的,其主要責任不在於此。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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