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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需要提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工資收入證明、加班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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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應立即要求勞動者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加蓋公章),否則拒絕辦理辭職手續。 即使情況緊張,您被迫辦理辭職手續,您也必須留下辭職手續的書面材料。
2、離職次日,用人單位負責人須與用人單位負責人確認勞動關係終止事實,並做好備案。
3、以快遞方式向用人單位傳送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通知書,並保留收據。
4、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通知前,必須每天按時上下班。 此外,要杜絕工作失誤,防止用人單位找其他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入公司,應立即致電勞動監察大隊的**,要求他們解決問題。
即使他們不進入單位,勞動監察大隊也有立案記錄,可以作為今後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
5、在最短時間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如果達到以上五點,用人單位將難以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藉此解除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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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勞動仲裁,當事人應先提交勞動合同和工資記錄,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 只要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且爭議是由勞動關係引起的,就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具體要提交的證據應根據爭議的不同而改變,例如,工傷仲裁應提供工傷證明材料。
1、如果公司不簽訂合同,員工如何維權?
1、準備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工資支付證明或記錄、各種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 或持有《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用人單位發給雇員身份的檔案; 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詞和其他證據可以作為確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2、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法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能令人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是維權的最後手段,如果工人已經能夠通過前兩種方式解決問題,那麼就沒有必要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在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解雇時,必須學會訴諸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勞動者維權的具體方法。
1)準備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工資支付證明或記錄、各種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 或有《工作許可證》、《段乾攻服務證明書》等能證明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詞和其他證據可以作為確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2)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並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法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能令人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是維權的最後手段,如果工人已經能夠通過前兩種方式解決問題,那麼就沒有必要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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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賠償雙倍的遣散費,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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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遣散費,依照《勞動親屬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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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勞動者無故被解雇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第。 2、合同期滿解雇勞動者、單位經濟下崗或勞動者不稱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遣散費,如未提前乙個月通知,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通知。
特此爭論冰雹。
3、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在試用期內因不符合用工條件被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員工被公司解雇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提供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必須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作許可證、工作證、證人等。 用人單位解雇雇員的,必須有解雇來源或不足之處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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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雇補償需要什麼證據?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需提供的證據包括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資單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隨行職工工資支付名冊)和各種社會保險費的支付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和《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報酬的計算】 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報酬。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超過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以上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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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因為上述原因被解雇了,一般提前乙個月的書面通知似乎補償不大,根據你的個人情況,你去打電話""中國呼籲網路""看看上面的申訴案例,上面的申訴案例相當有價值,他們提供的申訴渠道幫助你找到相關部門解決問題也相當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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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解雇)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無故終止勞動關係,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本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勞動合同法》第87條,並應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問:我沒有簽合同,我工作了1年半。
我沒有買社保。
提出問題並想上訴?
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問有沒有訴訟?
答: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雇勞動者,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2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請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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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取決於你被解雇的原因,但根據你說的,合同是一年的嗎?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嗎? 如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按一年零乙個月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如果合同在到期前被終止,則取決於終止的原因,如果您因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而被解雇,則不會有任何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尚未合法解除,因此,如果您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然後,在2010年5月,公司應該把你當作正常勞動者,向你支付全額工資,然後直到合同期結束,你應該支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作為生活費。合同期滿時,如公司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同時,您也可以依法要求公司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特殊情況除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要有經濟補償或補償。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關於遣散費計算範圍的詳細內容,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More
1或2個月,3個月是不可能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終止了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了你),在哪種情況下,你應該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但不支付你,你可以申請1年內免費勞動仲裁,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聯絡我詳細諮詢: >>>More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