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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1.無正當理由解雇的。
員工工作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既然是合同,其內容必須是雙重的。 在沒有任何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解雇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法進行賠償。
一般情況下,按服務年限進行。 一年是乙個月的工資。 不滿一年且超過六個月的,按乙個月計算,少於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工資高於上年度當地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的費率支付,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
2、因特殊原因解雇的。
一般來說,解雇有三個原因。 首先,解雇是合理的,沒有任何補償(需要事先通知); 2.因不正當理由被解雇的,按月工資標準給予補償; 3.
如果他們因特殊原因被解雇,他們可能會得到補償或提前乙個月通知。 其中,特殊原因主要包括員工因自身原因無法勝任工作,公司無法安排其他崗位; 合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雙方協商一致; 工人在培訓或工作調整後沒有足夠的能力進行改變。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提前乙個月通知,或直接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解雇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用人單位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裁減人員:(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二)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變更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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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為依據,則依法規定,不存在不當行為,不存在經濟補償。
但是,員工被無故辭退的,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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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被辭退的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通過法定程式解除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三)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解雇勞動者;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雇勞動者時。
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如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1)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 就醫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不能通過談判變更勞動合同並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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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依法被解雇需要支付遣散費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支付,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支付乙個月工資;
違法開除的,依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依照第四十七條計算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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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被解雇職工的賠償標準如下:
1、未滿一年的,應向工人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3.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4、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勞動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按照經濟信譽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5、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解雇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缺乏能力而不能勝任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實施經濟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舞弊謀私利,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1或2個月,3個月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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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More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