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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法輔助類:在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包括:
公安、司法、城管、城建、維穩、應急、農林水、安監、交通、文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稅務、環保、國土、市場監管等執法輔助崗位。
2、技術技能: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技術技能支援和保障。 包括:
安全質量檢驗檢測、計算機網路維護、教練員、教師、健康技能員、速記員、護理保健、高階作業、電工、設施裝置維護維修、廚師、理髮師、公交車駕駛等技術技能崗位。
技術技能崗位按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水平可分為三類,一類是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和高階技師,二是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技師,三類是初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階職工及以下。
3、特殊工種:從事艱苦、骯髒、疲憊、保險等特殊崗位。 包括:愛滋病和性病防治、B超輻射、醫療廢物處理、應急響應和特殊服務、強制醫療救助、特種裝置檢查與維護、老年兒童殘疾護理和護理等特殊型別工作。
4、視窗服務:為社會提供視窗公共服務。 包括:
公安(戶籍、車輛、出入境及110報警等)、稅收徵管、就業服務、社會保險、民政服務、住房建設、國土資源、交通、衛生、科技、文化、住房公積金、公共資源交易、**接聽、檔案訪問等視窗服務崗位。
5、一般輔助類:協助業務工作、內部綜合管理、事務處理和服務保障。 包括:
檔案資料分揀、證書製作與發放、收發、打字印刷、**調查、統計調查、教學輔助、生活指導、醫療指導服務、收費、法律普及宣傳、調解諮詢、監控值班、樓房公寓宿舍管理、倉庫倉儲、物流服務等普通輔助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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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一般在辦公室支援崗位進行。
1.需要臨時工的行業。
勞務派遣崗位常見於需要臨時勞務支援的行業,如建築工地、製造業、物流倉儲等。 在這些行業中,由於專案性質或季節性需求的變化,企業可能需要臨時增加員工人數,勞務派遣可以提供靈活的勞動力補充。
2.特定職業。
勞務派遣職位也常見於一些特定的職業,如客服、銷售代表、**員工等。 這些崗位往往需要應對客戶需求的波動,勞務派遣可以快速調配人員,滿足業務需求,在需要時靈活調整,不會對工作造成太大干擾。
3、專業技術領域。
勞務派遣崗位在一些專業技術領域也發揮著作用,如IT行業的軟體開發和網路維護,醫療行業的臨時醫務人員,**部門的臨時辦公室輔助液體協助。 在這些領域,由於專案週期或緊急需求,企業可能需要臨時的專業支援,勞務派遣可以提供相應的技術專長。
勞務派遣的發展趨勢:
1、非核心業務外包。
勞務派遣的優勢在於,它可以將企業的非核心業務或專業服務外包給更專業的機構或公司,使企業能夠專注於核心業務。 它可以優化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流程,從而提高業務效率和專業性,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2.增加就業崗位。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勞動力市場的變化,勞務派遣已成為重要的就業渠道。 特別是駐地勞務派遣可以為人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多樣化的工作經驗,促進勞動力的流動和就業市場的活力。 為社會提供更好的人力資源和就業機會。
3.提供靈活的就業機會。
新興企業和平台開始依託網際網絡和移動裝置,為企業提供更多的勞務派遣服務和靈活的就業機會。 它可以促進勞動力的市場化和個性化發展,同時也可以適應日益多樣化的人的需求和勞動力結構。 未來,企業和從業人員需要共同努力,積極推動勞務派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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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務派遣適用崗位為臨時崗位、輔助崗位或替代崗位。 輔助崗位是指為主要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崗位; 臨時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職位; 替代工作是指雇主的雇員因全日制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職位,在一定時期內可以由其他工人代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前款規定的臨時工作,是指工作期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崗位是指為主營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崗位; 替代工作是指雇主的雇員因全日制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崗位,可以由其他工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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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一般以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進行。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將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一種新型就業形式。
勞務派遣具有以下特點:
1)勞動者就業與使用分離。這是勞務派遣最本質的特徵。 在一般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直接雇用和使用勞動者,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報酬,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雖然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但實際使用勞動者的是用人單位。
2)勞務派遣有三個主體。由於勞務派遣中用工主體分離,勞務派遣關係中存在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三個主體。 三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
一般而言,各國勞動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承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一般勞動關係義務。
3)勞務派遣關係中有一套合同。一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
與傳統的用工方式相比,勞務派遣可以滿足用人單位靈活使用前勞動者的需求,並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勞務派遣的特殊三方關係結構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單位用來逃避法律義務,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因此,《勞動合同法》確認了勞務派遣的合法性,並對其進行了全方位的規範。
為控制濫用勞務派遣,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並於7月1日生效。 2013年。
《決定》規定,本決定公布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同工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工作,應當按照本決定進行調整;
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行政許可,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 具體辦法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013年6月2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並於2014年1月24日頒布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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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僱傭是我國企業的基本就業形式。 勞務派遣就業是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職位; 輔助崗位是指為主要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崗位; 替代工作是指雇主的雇員因全日制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崗位,可以由其他工人代替。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人數,不得超過其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1、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期限差異:勞務派遣合同期限兩年以上,有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限期,固定期限的長短可以由雇主和雇員自由商定。
2 勞動合同解除的區別關於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作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關於勞務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如下:
(一)用人單位可以因勞動者的過錯、勞動者生病、非工傷、不稱職等原因將勞動者送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不得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和第四十一條關於經濟裁員的規定達成協議。儘管勞務派遣仍處於起步階段,但它在促進我國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今後乙個時期,勞務派遣將繼續發揮其作為重要就業形式的特殊作用。
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是派遣員工維權的基礎。
2、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是在實際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勞動者有直接關係的關係。
2、勞動關係的雙方,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的雇主。
3、勞動關係一方的勞動者必須成為另一方單位的成員,並遵守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有關制度。
勞務派遣,即勞務租賃,由勞務派遣機構承包並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被派遣給其他雇主,然後由其他雇主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 派遣工人是派遣工人。 勞務派遣就業是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實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