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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只是在房屋證明上寫上了男方的名字,而女方的名字沒有,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都沒有重大過錯,則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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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此買單?
如果婚後買的,而且是共同出資,當然是聯權財產,最有可能的是按照出資額來分割房子。 新婚姻法的解釋只說男方婚前買房,書上只有男方的名字。 即使離婚被批准,也只能根據法律條文來判斷,而不是憑想象。
你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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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你說的房子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張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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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書面財產協議。 此外,房地產證書上可以寫多個人的名字,每個人都與該房產有公共關係。
宗恆法律網**中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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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的房子,不管產權證上的名字有沒有,都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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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貸款,那就是共同還款,也可以證明女方有道理。 如果沒有,那麼......
女性在住房證上填寫自己的名字,以便在年老時得到一點保護,這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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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分房的可能性比較小,我看過司軍律師寫的對新婚姻法的解釋,根據司軍律師的說法,你可能會比較困難,建議你親自諮詢司軍律師,他是南京最好的離婚律師, 如果他說沒有戲,就不應該分開。
這是我從上面搜尋到的關於思軍律師撰寫的新婚姻法的問答,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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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續期間和新法律生效之前獲得的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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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是指夫妻結婚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由夫妻共同擁有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財產、贈與財產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和妻子。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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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定義如下:婚姻登記後一方取得的財產為夫妻財產。 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人身傷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一方、一方專用的日用品等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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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父母一方的名義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父母一方名下,另一方主張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 人民法院不會支援。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模仿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負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此外,夫妻一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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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配偶一方對財產的處分須經配偶一方同意。 夫妻財產法定共有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未就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協議無效時,由法律直接管轄的夫妻財產制度。
約定的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雙方在婚前和婚後就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入和處置、債務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清算等事項達成一致的財產制度。 夫妻是夫妻財產關係的主體,是財產權的持有人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 婚姻財產協議的訂立是與當事人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執行,他人代表婚姻關係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無效。
同時,由於合同關係到雙方的終身或重大個人財產利益,夫妻雙方相互贍養的義務,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撫養長輩的義務,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適當訂立適合其社會經濟地位的合同。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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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三)智財權所得,(四)繼承、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外,(五)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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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各種財產。 婚姻財產與婚姻財產並不完全相同。 婚後財產具體分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後個人財產,具體區分如下:
1、如果夫妻財產協議明確規定了婚後夫妻收入如何分配,則婚後取得的財產應按照協議分配; 2、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協議無效的,必須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新《婚姻法》的頒布,意義在於明確婚前不動產的權屬,使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上實現統一。 不過,房產證出台後,確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給女方帶來了一場危機,導致大量女方要求在房證上寫名字,產權分割的危機提前發生。 有鑑於此,出台了一項新政策,給予契稅豁免處理房地產更名,這其實是鼓勵大家去處理,這確實讓男人很難。 >>>More
關於第乙個屬性的問題。 雖然房屋是通過協議分配給丙方的,但沒有轉讓,即贈與沒有完成。 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仍屬於甲方和乙方,甲方擁有該房產相應價值的一半; >>>More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
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如果婚前財產被視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達成一致。 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存續而轉為共同財產。 事實上,這廢除了此前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婚姻存續八年,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動產)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