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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6小時。
注意:因此,加班應徵得員工的同意。 工廠無權扣除工人的工資。
同時,第42條對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有乙個例外: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威脅工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並亟待處理的原因。 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注意:您的工廠要求您通過扣除工資來加班。 應視為“強迫或變相強迫工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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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權力扣留你辛苦賺來的錢!! 去抱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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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對! 但是如果你不加,工廠會找理由麻煩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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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拖欠工資的職工可撥打12333**投訴,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將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若勞動監察大隊不協調,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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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有政策和反制措施是很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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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加班,你不需要扣除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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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工廠有營業執照,就會與其形成勞動關係或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工傷。
發生工傷時,免除勞動關係是不合理的,即使是勞動關係,勞動者也應承擔相應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干預和調查。
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定勞動關係成立或者事實勞動關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為受傷人員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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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地社保局報告並保留相關證據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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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
計算方法如下:根據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受計件工資制約束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工資定額任務後,被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確定的原則,按計件工資單價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加班的,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工作時間內計件單價的150%; 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法定工作時間單價的百分之一支付工資。
單位不按規定繳費的,可以申請仲裁。
1、因工受傷的員工應做好勞動能力考核(殘疾考核)。 如果評估中有殘疾等級,社會保障將向雇員支付一次性殘疾津貼,以及醫療期間產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時,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就業補貼或一次性醫療補貼。 >>>More
人們一生都在努力奮鬥,為了能夠實現自己理想的生活,我們每個人在前半生都在努力,也就是在後半生,我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 而工作對我們每個人來說都很重要,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有很多時間會用到工作上,因為乙份好的事業除了自己收穫得到相應的回報外,更多的是讓自己喜歡這份工作,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在自己理想的職業中工作, 而且在這個職場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情,與人相處也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更不用說和老闆的關係以及一些公司的決定了。 >>>More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需要,繼續工作或者超出規定工作時間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加班、加班、增加工作量的工人,應合理支付報酬。 >>>More
工人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