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已經放棄了工傷賠償,但一般要求殘疾評估,如果我同意或拒絕

發布 社會 2024-04-28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因工受傷的員工應做好勞動能力考核(殘疾考核)。 如果評估中有殘疾等級,社會保障將向雇員支付一次性殘疾津貼,以及醫療期間產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時,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就業補貼或一次性醫療補貼。

    2、法律依據是《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這取決於你的傷勢情況,如果你現在身體好,有疤痕,你可以拿著醫院的診斷報告和收據,去做評估,如果你已經痊癒了,沒有疤痕。 當然是拒絕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工傷賠償協議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同意放棄起訴權,目前存在爭議。 對於當事人是否可以同意放棄起訴權,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當事人約定放棄起訴權是行使自行處分權的表現。 因此是有效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同意放棄訴權和處分訴權是有區別的,訴權是法定權利,放棄和行使都需要依法進行,不能通過協議放棄法定權利。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其訴訟權利,但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放棄訴訟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但是,如果私下約定是在工傷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下達成的,則工傷員工對自己能獲得的利益有了解,雙方談判的過程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應具備預測預期百卓風險的能力。

    沒有欺詐、脅迫、利用他人危險或明顯不公平的,本協議有效,否則無效。 如果協議有效,則不能撤銷。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2012年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引》

    3、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提起仲裁或者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協議效力應根據情況處理

    1)在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並評估殘疾程度的前提下簽訂賠償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行為的,視為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明顯不公平,並且符合合同變更或者撤銷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行動。

    2)在未由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工傷、評估傷殘程度的情況下簽訂賠償協議,且勞動者實際領取的賠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賠償協議,並可以判給用人單位補足雙方低於工傷保險的差額好處。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我國職工自願放棄工傷認定具有法律效力,當職工選擇自願放棄工傷認定時,需要出具放棄工傷認定的承諾書。 公司要求簽署棄權書嚴重違反《社會保險法》,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職業病的,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撫卹金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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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回答2024-04-28

勞動者工傷被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在病情穩定後,將相關病歷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帶給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殘疾鑑定。 >>>More

13個回答2024-04-28

1、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這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的權力,法律使用“應當”一詞,這是一項強制性規定; >>>More

5個回答2024-04-28

我不知道中國各個地區的標準是不同的,我的基礎是浙江省的工傷待遇。 >>>More

9個回答2024-04-28

這是乙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有的主張得到雙重賠償,有的主張只能得到最高賠償,在我國的實踐中,絕大多數省市都規定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且之前國家也有相關檔案規定,按照損失和賠償互惠的原則, 同樣的損害不能得到兩次賠償,那麼還有更深刻的意義,就是交通事故本身不是工傷,其實是工傷的延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工傷,如果得到兩次賠償,就會造成真正在工作中受傷的工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也就是說,如果你真的在工作中受傷了,你不可能得到兩次賠償,而如果你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工傷兩次賠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3個回答2024-04-28

不同省市對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就業補助標準不同,賠償金額也不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