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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一生都在努力奮鬥,為了能夠實現自己理想的生活,我們每個人在前半生都在努力,也就是在後半生,我們可以有更多的選擇。 而工作對我們每個人來說都很重要,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有很多時間會用到工作上,因為乙份好的事業除了自己收穫得到相應的回報外,更多的是讓自己喜歡這份工作,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在自己理想的職業中工作, 而且在這個職場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情,與人相處也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更不用說和老闆的關係以及一些公司的決定了。
1.當然,我不想。 <>
每個人的時間都是有限的,對於自己來說,每一天都會有充足的時間,即使我不工作,但我會願意利用閒暇時間做自己喜歡的事情,躺在家裡,那麼對於自己來說,在空閒時間我寧願躺在家裡,我不想加班。 如果你不缺那麼多錢,完成自己的工作,那你自然不願意加班,畢竟我已經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其他事情都跟我沒關係,更何況我不給加班費,我怎麼能免費去加班, 大家的時間都是錢,為什麼我去加班卻不掙錢,那我肯定不願意去。
2.如果你真的做不到,就換工作。 <>
其實我覺得加班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因為對於我自己來說,如果我去上班,一般都會考慮上班的時間,誰會願意每天加班,如果沒有錢,會讓我覺得這種勞動毫無意義,如果會讓人覺得強制加班更不舒服, 那麼我可能會在這個時候選擇換工作,因為換個職業會讓我感覺更輕鬆,而且這樣的問題也不多。當然,每個人的選擇都不一樣,因為我們每個人所處的環境都不同,所以有些人可能會選擇留下來加班,而有些人會選擇換工作,這樣會讓他們的生活更輕鬆。 <>
當然,這種性質還是要根據你所處的環境來考慮的,畢竟每個人的生活環境都不一樣,只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才能做出最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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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不會同意,因為我們已經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工作,如果我們加班,只會讓我們更加疲憊,如果我們要求員工無薪加班,那就完全侵犯了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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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會同意的,因為加班是過度勞累,而且不在我的工作時間之內,所以我不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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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因為這種做法違反了相關勞動法,無償加班是對員工勞動的擠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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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法律規定你可以每天工作8小時,而且大部分時間都是加班,如果你加班,你應該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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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公司非常不合情理。 他們只是想擠壓他們的員工。 因為它現在非常內卷。
即使他不支付員工的加班費,員工也會繼續這樣做,因為他們不想失去工作。 因此,有很多老闆問心無愧,讓員工為他們加班。
即使他什麼都不做,他也希望他的員工在公司裡多坐。 只要他的員工能夠在他的公司度過更多的個人時間。 這些老闆覺得他們已經賺到了。 這就是為什麼這麼多公司要求員工無薪加班的原因。
但這實際上不符合勞動法。
目標。 因為加班肯定是加班費的兩倍。 但許多公司甚至不支付基本工資。
很多員工也別無選擇,因為要想繼續工作,只能接受這個不平等的條約。 如果去公共區報到,也可以得到自己的公司,但是下個月就沒有辦法繼續留在這家公司了。 因此,員工在就業市場上實際上仍然相對疲軟。
因此,我認為應該採取一些措施,以便有關當局可以定期檢查這些公司的工資支付情況。 這樣,這些員工的利益就可以得到保障,否則員工如果自己舉報就會失去工作。 所以我認為匿名舉報也是非常必要的。
不能讓員工成為弱者,對公司沒有保障,讓老闆可以無限制地剝削員工。 我認為這不利於整個社會的發展。 只有當員工熱愛自己的工作時,他們才能在工作中創造更多的價值。
如果一直處於這種內部輪換的狀態,估計大家都會在自己的工作中被鬼混。 這樣一來,就不能創造出更有價值的東西,其實效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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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公司不想給員工加班費,同時又想給員工灌輸不好的企業文化,所以他們要求員工無償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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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有些公司對員工非常苛刻,工作任務很多,工作時間也比較長,還存在對員工合法權益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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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些公司想降低運營成本,又不想依法給員工發工資,所以最後只能被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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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要求無薪加班是違法的,員工有權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亟需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標準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每個被侵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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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公司強迫員工無薪加班是違法的。 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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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觀點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
從員工的角度來看,不管是所謂的加班費,加班費都是不付的。
我仍然覺得遲到就扣工資是不合理的,甚至覺得自己被剝奪了員工的權利。 如果你站在公司的立場上,這很容易理解。 畢竟,如果有人給你薪水,你必須被要求投入最多的勞動力,否則,公司就會賠錢。
與沒有加班費的加班相比,更應該可憐的應該是所謂的專案責任制,即員工有義務無條件地加班,直到專案結束,才完成乙個分散的專案。
延伸資訊:加班不加班費的現象確實存在,但其實是有針對性的,一般是針對月薪的人。 對於其他崗位的員工,加班有相應的工資。
也就是說,在老闆的理解下,你這個月已經和公司簽約了,你應該無條件加班,甚至毫無怨言。
不僅如此,在一些公司,甚至明確表示公司會需要加班,但不會支付加班費,並且會要求你籤乙份自我猜測的加班協議。
也就是說,你籤了這個協議後才能進入公司,以後不能談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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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員工無償加班當然是不合理的,應該相應地向他們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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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您加班,您將申請**輪班工資。
大家好,我是LegalPro平台合作律師張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您好,加班費是需要支付的。
我想問問,我們屬於叢屠宇派工,坐車去工廠,然後生產線要求我免費加班,耽擱了很久,車沒了,我還要自己打車回去,不報銷,拒絕加班,說我今天白幹了, 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您好,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可以要求加班費。
他們說他們的生產能力不達標,想下班 我問了我們的勞務公司 他們說可以偶爾配合他們,一直不理他 他們基本上都是這樣 昨天我沒有褲子加班 他們沒有報告胡的出勤情況 今天來之後, 我問他們車間主管,他說他們廠沒有說不留下來加班就下班,這裡怎麼辦?我可以報警嗎?
如果公司處理不了,可以去勞動仲裁。
現在還不是工資單日期,現在找有用嗎?
如果你現在去,證據不夠,所以你可以等到你的工資發完了。
那麼,我們應該留下來無償加班還是應該正常下班呢?
如果您加班,您將申請**輪班工資。
這是不可能申請的,他們很清楚,他們沒有。
如果你加班,你有證據,可以去勞動仲裁。
每天上下班都有打卡記錄,應該可以查一下! 有打卡記錄,沒有工資,這算不算扣工資?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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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合法。 1、除四種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可以強迫勞動者加班,無需第一命令; 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形: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群眾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衛生,亟待處理的;(二)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 (3)必須在法定節假日或公眾假期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和保養;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國家計畫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旺季農副產品的採購、運輸、加工的緊急任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亟需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1.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安排加班嗎?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More
理論上是合理的。
但理論上還是理論上實際做到這件事注定不受歡迎,我們公司做到了這一點,然後很多人跳槽了,但是公司也沒關係,你也說是受了金融危機的影響,你離開了他再招人,絕對不怕招不到人。 所以它足以讓你定期休息。 然而,更好的公司通常願意支付加班費(雙倍工資)。 >>>More
法律分析:加班需要員工同意,加班需要支付。 加班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休息日加班應予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