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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掩蓋壟斷行為;
2)禁止滑溜溜和限制性競爭;
3)禁止不正當競爭和讓路;
4)確定競賽管理制度;
5)確定競爭監管程式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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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除德國立法外,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或類似名稱命名的成文法。 其他法律包括1913年的希臘反不正當競爭法、1923年的奧地利聯邦反不正當競爭法、1926年的波蘭禁止不正當競爭法和1934年的日本防止不正當競爭法。 當競爭是調整企業競爭行為的常態時,反不正當埋葬。
它最早誕生於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的西歐資本主義國家,並已發展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核心。 在一些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在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首次使用了不正當競爭的概念,該公約第10條規定:
任何違反工商業誠信習慣的競爭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1896年,德國頒布了第一部專門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即《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專門法。 1993年9月2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於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法分為5章33條,主要內容包括:不正當競爭的概念;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限制;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違規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致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絡的: (一)擅自使用與名稱、包裝、 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裝飾品等;(二)擅自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企業名稱(包括縮寫、商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縮寫等)、名稱(包括筆名、藝名、翻譯名等); 3)擅自使用某網域名稱主體、**名稱、網頁等,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4)其他足以誤導人們相信自己是鴻仁的產物或與他人有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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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我國《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狹義的競爭法包括+和+。 + 這兩項法律都是為了保障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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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競爭法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部分; 但是,狹義的競爭法僅指反壟斷法,不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壟斷等限制競爭的行為,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促進社會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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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競爭法是對客觀事物的一般性和本質特徵的反映,是對事物共同特徵的抽象化和概括。 競爭法的概念必須反映競爭法的本質特徵。 根據一般理解,競爭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競爭法是指市場經濟國家規範市場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競爭法規定的社會關係是商品競爭關係。 競爭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執行機制。 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活力,經營者就沒有動力。
本質: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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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的解釋和本質無非是優勝劣汰、優勝劣汰。
我們很高興為您提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以下規定: 經營者以壓榨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是,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所售商品,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銷售生鮮商品; 處理臨近保質期的產品或其他積壓產品; 季節性降價; 由於償還債務,生產的變化和業務的關閉,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商品。
保留您對問題的評論。
我個人認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智財權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智財權法》是相互交織的。 在法律適用上,"智財權法的規定應優先於不正當競爭法,它們之間的關係是特別法和普通法之間的關係。 >>>More
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別:
1、調整物件不同,普通法調整物件是全方位的,涉及幾乎所有法律領域,衡平法調整的物件有限,只涉及普通法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