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發布 社會 2024-02-27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辦理上訴案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決定; (二)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的;

    (三)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

    (四)原判遺漏當事人或者缺席作出不合法判決,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

    由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發回重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一方當事人的任何不作為都是違反程式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人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許可離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經傳喚後擅自離開法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原告在判決宣布前申請撤訴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許撤訴,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違反法律,則違反法律程式。

    上述嚴重違反法律程式的,均需發回原審法院組成合議庭再審。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涉及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適用於以下範圍:

    1)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4)保全和事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

    10)不執行公證員賦予的債權檔案執行力;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作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錄在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您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適用本規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如下:

    1. 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 3、駁回訴訟; 4. 保全和事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撤訴的;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7、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9. 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10.公證員強制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不予執行; 11、其他需要裁決和解決的事項。 <>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總結。 第一百四十八條 判決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許。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訴,原告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是什麼?

    您好,我看過您的問題,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片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山案判決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許入案。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訴,原告被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這是該裁決適用的包羅永珍的條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4)保全和事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允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公證員已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拒不執行的;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該裁決適用於以下領域: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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