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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5*2=10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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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就夠了。
因為前4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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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的年假少於應當休的年假天數的,應當當年內向勞動者支付未使用年假日工資收入的300%; 包括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給雇員的工資收入。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時,未安排勞動者當年休年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的工作時間計算未休年假天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轉換方法為:
單位當年已過去的日曆天數(365天) 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已安排的年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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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補償。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休年假,如果勞動者離職後仍未休年假,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五條,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本人的意願。
年假可以在一年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階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為員工安排跨年年假的,可跨一年安排。 如雇主因工作需要而無法安排雇員休年假,經雇員本人同意,不得安排雇員休年假。
對於勞動者應休的年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資和報酬。
年假是指每年給予員工一次的假期。 即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民營非企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可享受帶薪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假條例》施行,《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等相關規定。 目前,確實有部分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無法休年假。 為保障這些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享受年假的,用人單位除正常工資收入外,還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關於薪酬標準,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符合《勞動法》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 因此,《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雇員休年假的,經雇員本人同意,不得安排雇員休年假。
對於勞動者應休的年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資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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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勞動者年休假未滿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轉為工資,並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也可以在勞動者依法休假後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徵得職工同意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年假天數少於應當休的年假天數的, 用人單位應當年向勞動者支付未用年假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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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可以將工資轉為工資並依法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也可以依法請假後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當年未休年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計算未使用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使用年假的工資報酬; 但計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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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年假補償:如因用人單位安排未休年假,可安排員工休一年假; 如果無法實現這種安排,則應向雇員支付其日工資收入的 300%。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勞動者休假天數少於應當休的年假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當年未使用年假所得所得的300%; 包括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給雇員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未安排勞動者當年休滿年假的,應當計算未使用年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和報酬按員工當年工作時間計算,但不得支付轉算後未使用年假不足一天的工資和報酬。前款規定的轉換方法為:
單位當年已過去的日曆天數(365天) 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已安排的年假天數。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員工安排了當年的年假,則超過應休年假的天數將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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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動者也可以在休假期滿後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勞動者當年休年假的,按照勞動者當年的工作時間計算未使用年假天數,支付未使用年假的工資報酬; 但未使用的年假部分,在轉換後不支付全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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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有資格享受年假但沒有休年假,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1、用人單位不予安排的,應當採取以下方式處理:1、經勞動者同意,下一年度可安排休假; 2、如果員工在下一年度不同意安排,則應支付工資的300%(包括正常出勤工資,但實際上200%是單獨支付的); 3.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工資的300%。
2、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假,員工因自身意願不休假的,不安排員工休假,無需支付額外的工資和報酬。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職工本人的意願予以安排。
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假或者安排一年孝順假的,應當徵得員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勞動者休假天數少於應當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當年未使用年假日工資收入的300%; 包括雇主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給雇員的工資。雇主安排雇員休年假,但雇員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雇主只能支付雇員在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如果用人單位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或解雇你),有以下三種情形的,哪一種情形應該支付給你,但不支付給你,你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