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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有補償,因為公司要搬遷,必然導致勞動合同履行地發生變化。 如果您不想在那裡工作,公司將需要向您支付遣散費。 如果新位址在勞動合同範圍內,並且公司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已事先通知員工,員工應當遵守。
公司位址變更是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用人單位需要徵得個人同意,否則用人單位就是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賠償你。 如果進行搬遷,基於各種因素仍能正常履行勞動合同,且搬遷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一般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勞動者自願辭職難以支付賠償金。
設立遣散費制度的目的是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持穩定的僱傭關係,支付遣散費只是用人單位未能維持穩定僱傭關係的法律後果。 支付遣散費只是防止企業任意解雇員工的一種手段,其最終目的是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遣散費具有終止保護的性質。
終止保護的性質體現在兩個方面:
1、預防和倡導,防止用人單位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倡導用人單位長期接受勞動者;
2、員工“被動終止勞動關係”後,應以經濟補償的形式對員工解除合同給予補償,支付標準按員工在企業的服務年限和工資工資計算。
公司搬遷補償標準包括以下幾點: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用住房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3)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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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補償如下:
1、公司搬遷到約定的所在地區域,員工不去的,不予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搬遷到約定地點以外的地方,員工不去,有遣散費,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該工資是過去 12 個月所有工資的平均值。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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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薪酬標準是按服務年限,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半個月以下工資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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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搬遷到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的,視為變更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 勞動者有權拒絕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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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搬遷而終止僱傭合同的員工將獲得補償。
1、合同期滿前被公司解雇的補償金是多少?
合同期滿前被公司解雇不予補償。
如果員工因自己的法律過錯而被解雇,則不予賠償; 用人單位無過錯辭退員工或因裁員而解雇員工的,按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遣散費,用人單位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員工在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補償,不滿一年按一年工資計算工資, 半個月工資未滿六個月的。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2、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因規定情形無效的;
6、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搬遷員工不願離職,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搬遷員工不願離職,合同可能被解除的,且簽訂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應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賠償?
勞動者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有經濟補償的,但不予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的,如拖欠工資、未向勞動者繳納社保等,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但是,如果員工不想自己做,則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的月工資是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由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人民公布;
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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