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員工不願意去怎麼辦?

發布 職場 2024-06-26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企業搬遷是企業決策的結果,但搬遷客觀上會給很多老員工帶來不便。 特別是在近幾年調整產業布局的過程中,經常要召集一些汙染嚴重的企業,選擇郊區的偏遠地區重新設廠,以滿足環保要求,這讓工廠裡的大部分員工通勤更加困難。

    1.設定穿梭巴士。 對於老員工家庭相對集中的情況,企業可以設定班車接送員工上下班。 根據公司的情況,您可以從商務旅行服務公司購買車輛、雇用司機或租用車輛和司機。

    因為郊區的交通往往比較順暢,所以,使用班車後,不會對員工的通勤時間產生太大影響,單程上限在1小時左右基本合適,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可以稍微延長。

    2、設定員工宿舍。 如果交通擁堵或距離太遠,穿梭巴士不能很好地解決員工的通勤工作,也可以採取在工廠一角設定員工宿舍的做法。 安排員工每週回家一次。 但是,這將增加宿舍管理成本。

    和責任,這些都不太適合已婚員工。 如果企業不方便搭建宿舍,可以考慮為員工租用公寓,由第三方管理,這樣可以減少企業的能源投入,減輕住宿安全責任。

    即使有以上兩種分流方式,仍然會有一些員工無法解決上下班通勤的問題。 這樣,企業就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解釋》解釋說:“本條所稱'客觀情況'是指:

    發生不可抗力。

    或者企業搬遷、兼併、企業資產轉讓等其他不能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勞動合同條款的情形,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的客觀情形。 因此,企業搬遷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情形。

    但是,這種取消不能免除違約金的支付。 根據《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規定,“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的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公司搬遷員工之所以不願意去,可能是因為對現在的公司環境比較滿意,或者搬到新地方很不方便,所以在這方面應該考慮更多的物質補貼和激勵。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是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如果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本公司在此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不能向您支付賠償金,但應向您支付經濟賠償金。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公司不搬遷員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因工作地點變更為重大變更而協商不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不想去的員工可以結算工資,讓他們換乙份工作,不想去也沒關係,有的人在這個地方成家了,有的人對這個地方很熟悉,不願意離開。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公司搬遷補償如下:

    1、公司搬遷到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公司搬遷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 勞動者選擇不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2、公司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範圍內搬遷,員工選擇不去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3、如公司準備搬遷、重啟辦公室,將不再繼續履行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支付額外代通知通知金,方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4、如果公司搬遷後,公司採取班車、提供交通補貼、縮短工作時間等對策,保證原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一般可以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相應的工作條件。 如果員工離開公司,公司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5、公司變更位址後未搬出原市級行政區的,是否算作勞動條件變更及支付賠償金,取決於雙方的勞動合同,以及發生的具體情況、雙方的證據以及當地城市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解釋;

    6、公司搬遷、變更工作地點的,員工自願辭職的,公司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公司搬遷是你做不到的,你必須面對這個現實。 一是公司搬遷到城市的其他地方,公司沒有違反合同讓你在新位址工作,如果你不想去,你只能離開你的工作。

    如果公司要搬出這個城市,而你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是這個城市,那麼公司就違反了判決和反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商安排員工宿舍等解決方案,如果公司沒有辦法解決問題或者你不願意, 那麼公司可以違反勞動合同,公司會賠償你的違約行為並解除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你好,如果公司要搬家,如果員工不想去,那麼員工會說公司為什麼要搬家,相信員工都能理解,不要太硬,這樣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其次,你可以看看大多數員工是否不想去,或者他們是否是個人的,如果他們是個人的,你可以獨自做他們的思想工作。

    如果大多數員工都不想去,那麼你就從員工中找乙個平時說話更有權威、更有權勢的人,作為他們的意見領袖,單獨和她談談,讓他來勸說員工。

    同時,也要讓員工明白,公司的利益和員工的利益是聯絡在一起的,公司要搬家,公司搬家肯定要有原因,但要保證大家的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大家一起幫助公司渡過難關,未來呢? 我們公司將在未來搬到乙個每個人都快樂的地方。

    祝您萬事如意,節日快樂。

    主要問題是市區的房租很貴,如果想在郊區做,員工不想去怎麼辦?

    希望員工能與公司分享喜怒哀樂,大家的福利不會低。

    這是要說點大事,給員工乙個承諾,因為有時候錢只是乙個方面,最主要的是讓大家看到公司能站在員工的角度思考。

    當然,如果看一下郊區員工的食宿情況,各方面的情況如何? 可以提前和員工談談,讓員工感受到一些溫暖。

    再說了,也就是我上面說的,希望大家能在員工中找乙個意見領袖,單獨和他談談,讓他代表公司做員工的思想工作,因為員工說服員工,比公司說服員工,他的立場角度不同,他能讓員工更容易接受。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的工作位址,如果發生變更,而公司一般不同意變更合同位址,則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現在當地**檔案鬆動了,搬入同一城市的人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必須為員工提供交通或足夠的交通補貼。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公司搬遷到郊區,員工可以拒絕嗎?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公司搬遷到另乙個地方,而員工不想去,公司需要賠償。 這是因為搬遷到國外被認為是工人工作地點的改變。 勞動者有權拒絕並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如果工人對破壞不滿意六個月,他應支付工人半個月的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搬遷時勞動者不同意在新地方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補償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因工作原因患病或者未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因挖掘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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