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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北京吳鼎亞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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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事情會被法院受理,沒有勞動合同,但有勞動事實,但不是雙倍賠償,除了國家法定節假日,是三倍,其餘按正常工資計算,加上社保加班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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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提起仲裁。 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1年。
但是,應該有必要分別對這兩家公司提起仲裁,畢竟它們是不同的實體。
第二種應該更容易仲裁。
事實上,勞動仲裁的事項如下:解除勞動關係、要求支付勞動報酬、要求支付雙工資、要求支付其他扣除的報酬;
從目前來看,第二場仲裁應該會比較順利,至少仲裁時效還沒有過期。
第一家公司,估計相處起來有點困難,應該是仲裁時效已經過了,也可以去勞動仲裁諮詢,或者可以找律師詳細詢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分案函的仲裁有效期為一年。 從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勞動報酬應當適用特別仲裁時效,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雙工資屬於法律性質的懲罰性賠償,與勞動報酬不同,不受特別仲裁訴訟時效的約束,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即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勞動合同視為成立之日,無固定期限期限(勞動關係達到一年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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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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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很可能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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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則視為您與公司訂立了無限期勞動合同,公司無需支付兩被告之間的工資差額,但您仍可主張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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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2、雙薪是指2009年11月29日至2010年10月29日期間,共計11個月。 每個月的工資期限為一年。
3、因此,如果您在2011年4月申請仲裁,您應該可以主張從2010年4月29日至2010年10月29日,總共有6個月的雙倍工資,而您之前已經支付了工資,現在您可以支付6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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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目前,所有仲裁機構和法院都以雙薪時間為出發點,進行雙薪糾紛。 如果您在 200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0 年 11 月 28 日之間申請未簽署的僱傭合同,您必須至少在 2011 年 11 月 28 日之前提交。
您還可以申請 2010 年 4 月至 11 月期間至少雙倍的工資。 其實我個人認為,勞動仲裁和法院的法律適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那些成功拖延兩年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獎勵。
謝志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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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應為自您受僱之日起一年(您不能再要求雙倍工資的日期),即 2010 年 10 月,您的仲裁有效期應至 2011 年 10 月。 所以你仍然在訴訟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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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你入職時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嗎,我想大多數人都知道或應該知道。 但是,嚴格來說,它應該從勞動關係終止時開始計算。 但有些問題是政策和法律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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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勞動爭議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More
在《最低工資條例》中對最低工資的定義中,有“分期支付”的“四項除外”,也有簡明的解釋,稱為“實際每月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 那麼我們可以將構成最低工資的三個基本條件總結如下: >>>More
不是共同財產。
199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婚前一方擁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的, 房屋和其他價值較高的生產資料,在住房和其他價值較高的生產資料居住八年,以及生活資料四年後,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該司法解釋與2001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相矛盾,後一部法律的效力優先於前一部法律,因此該司法解釋無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