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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局:
1、勞動者不願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經書面申請30日後,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履行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後30日內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終止後,原勞務合同、協議約定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約定賠償辦法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務合同、協議和用人單位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將勞動者檔案移送勞動者新的接收單位; 沒有接收單位的,應當轉入職工戶籍所在地。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勞動部關於長期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批復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 京老辦發〔1996〕115號)
1、勞動者單方面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原服務合同、協議中沒有規定或者企業未規定賠償辦法的,勞動部關於發布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規定的賠償措施的通知(老步發〔1995〕223號)第四條的規定可以比照實施。
2、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要求不簽勞動合同的。
勞動部《關於長期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答覆》(老班發〔1996〕71號,1996年4月26日)。
北京市勞動局:
3、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且未得到有關部門處理或因其他問題在審查期內不得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3、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仍需維持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長期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答覆》(老班發〔1996〕71號,1996年4月26日)。
北京市勞動局:
2、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維持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辦理相關手續。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勞動部關於長期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批復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 京老辦發〔1996〕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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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們解決此問題的方法:
1、人力牽頭,組織工會,員工所在公司部門負責人召開溝通會議,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未簽字不願簽署溝通記錄的,可由其他出席會議的人員簽字;
2、把這份通訊記錄和簽字證明拿到所轄勞動部門,有兩種方法可以做到:
公司所有保險記錄齊全,向勞動局提交協助解決問題的申請,勞動局將派專員到公司協助解決;
公司只想簽合同,這個時候,就是把通訊記錄拿到勞動局備案; 如有問題,勞動局將不追究企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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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對員工來說是一件好事,對於不簽訂合同的員工,應該寫乙份不想簽訂合同的申請書,並有備將來出現的勞動爭議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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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簽訂重新招聘員工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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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有利,你應該盡量向他們宣傳,如果他們不簽,對公司不利,如果提起訴訟,你必須支付雙倍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不籤員工,你會在乙個月內盡快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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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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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這違反了勞動法,勞動法不僅保護了工人,也保護了雇主和工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得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的工資。
並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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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有僱傭合同,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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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對員工處以罰款工資,員工不簽字可以協商,合同不解除。 2 可以簽訂協議,只要協議公平合法,自願就會有效 3 你不用擔心社保問題,保險不需要由員工支付,一直都是由單位支付的,你單位直接從員工的月薪中扣除一點來繳納社會保險, 你的單位自己支付一部分,如果不支付社會保險,如果發生什麼事情,你會支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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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一定要籤,否則以後發生糾紛時企業會很被動,因為新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簽訂勞動合同的出發點對工人有很大的好處,可以耐心地與工人溝通,我想工人會理解的。 工人之所以不願意簽字,是怕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所以可以在這方面多和工人溝通。 2、社保是國家強制性的,必須繳納,簽不簽協議都是無效的。
3、員工工資不能扣除,即使員工沒有提前30天離職,也只能扣除違約金。 個人意見,接受專家的批評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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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條款和風險。
1、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使用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2. 僱傭風險: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二、公司的應對方式。
1、對於新員工,只有在入職當天立即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不予立即錄用。
2、對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制定勞動合同簽約名冊,讓員工簽收。
3、有些員工可能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企業需要這樣的員工。 可以按如下方式處理:
1)盡量說明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護人身,可以縮短勞動合同期限,讓當事人先簽合同,再盡快招聘替代人員;
2)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要求勞動者簽署《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宣告書》,並證明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本人的意願,同時放棄雙倍工資的補償和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權利, 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3)在企業布告欄上,刊登企業已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員工本人要求不簽勞動合同的公告;
4)同時,要求工會出具相關證明,證明職工個人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
4、對不願簽署《不簽勞動合同宣告書》的員工,企業必須立即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以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勞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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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願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1、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1.未簽訂合同的遣散費規定。
1.雇員不與雇主簽訂僱傭合同。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滿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此外,還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是公司不簽合同怎麼賠償。
公司未簽訂合同的賠償:公司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條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仍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前款規定的月薪二倍的起始日期為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第二天,期限為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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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自勞動判決作出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1、公司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之日起至書面勞動合同補充前一天,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兩倍,並按照本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應當用工資券支付工人的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工人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4、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勞動時間的報酬。
5、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服務期限未按照約定續簽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服務期限屆滿; 如果雙方另有約定,請遵守他們的約定。
6、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外,不得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條件。
如今,很多工人都有乙個疑問,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首先,只要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公司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雙方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計算。 >>>More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辭職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等。 >>>More
這種情況需要在不同的情況下處理。 首先,如果該人的危重疾病是職業病,那麼可以適用《工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將其視為工傷。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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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