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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 2008年5月1日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對於2008年5月1日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仲裁訴訟時效和勞動法適用的規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規定的時效期限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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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訴訟時效,可以適用勞動仲裁。
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一般自辭職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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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您辭職之日起一年內計算。
不簽訂勞動合同申請雙倍工資補償的訴訟時效主要取決於你在職的時間長短和工作時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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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沒有簽訂僱傭合同,並且在 8 個月後離職。 如果您再次申請仲裁,您可能會在訴訟時效方面逾期,但如果已經過時,您可以去具體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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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職後三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為有效訴訟期。 勞動爭議訴訟的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塵芯、權利已經受到損害、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山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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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親愛的! 現在對你來說,<>
從法律角度來看:一般是無法申請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需要一定的訴訟時效,通常為一年。 仲裁時效屆滿僅表明勞動者已經敗訴,不能通過仲裁程式維護其權益,但仍勝訴的,即使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期限,勞動者仍可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我沒有簽訂合同,超過時效期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你好,親愛的! 現在對你來說,<>
從法律角度來看:一般是無法申請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一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一年。 仲裁訴訟時效屆滿,僅表明勞動者敗訴,無法通過仲裁和非家庭仲裁程式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仍有勝訴,即使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期限,勞動者仍可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自中斷之時起,仲裁時效期限應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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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勞動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爭議之外的中立第三方,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和裁決的行為。 勞動爭議仲裁是一種用於解決勞動爭議的仲裁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不僅具有仲裁制度的某些共同特點,而且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調解協議達成後,一方當事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解答,如果您尚未簽訂合同且時效已過,您仍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但有兩個要求你提供證據證明你們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 例如,推薦信、工人方面的高工資收據等; 從老闆明確表示他不會給你舊的開放式工資開始的 1 年內。
首先,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將直接受理。
勞動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爭議之外的中立第三方,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和裁決的行為。 勞動爭議仲裁是一種解決勞動爭議的仲裁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仲裁制度的一些共同特點,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調解協議達成後,一方當事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More
如果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你的局就沒有在國家勞動廳登記,否則你就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根據《勞動者退休和退休暫行辦法》和《安置老弱者暫行辦法》的規定, 1978年6月頒布的《病殘幹部》(國發〔1978〕104號)中,下列情形可以退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