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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每年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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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與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需要找您公司的資歷來計算,每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最長可達12年; 2、根據你在公司工作12年以上的經驗,可以和公司協商支付12個月以上的工資; 3、如果公司不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又沒有心情繼續工作,沒辦法,除非公司給你開具解雇證明,這樣你才能得到更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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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導致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賠償不合理; 否則,不賠償是不合理的。
2.【法律依據】。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6、(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8、(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0、(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雙方約定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出訂立無期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期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