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患有癌症,他可以辭職嗎?

發布 健康 2024-07-04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首先,首先要判斷是良性還是惡性,如果是良性的,請一段時間的假,他就可以好了。

    其次,如果測試結果是惡意的,我相信員工可能會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並可能主動辭職。

    第三,我不知道你是員工的職位還是公司的職位,總之,我認為公司應該尊重員工,根據員工的意思,如果員工想工作,公司也可以給一定的工作空間。

    第四,乙個企業只有擁有文化和人性,才能長久。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員工得了癌症,他或她不必辭職,他或她可以暫時請病假,病情痊癒後可以繼續工作,因為很多癌症在去世後都會痊癒**。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老闆好的話,可以給**啊,一半的工資就好了,畢竟只要不是癌症晚期,就有可能**。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這是乙個複雜的問題,按理說,員工不應該辭職,因為他們應該受到疾病保護,但實際上很難這樣做。 比如,是否上了五險一金。 而合同簽訂時,裡面沒有具體的條款。

    無論如何,公務員都不可能辭職。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癌症的種類很多,有的嚴重,當然不能工作,有的處於早期階段,吃藥**,不影響工作。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看看什麼是癌症。

    我們公司得了乳腺癌,手術後又正常回到了工作崗位,公司也比以前更輕鬆了地處理了公司安排的工作。

    1.白血病,無法正常工作,停薪留職一年,沒有治好,然後辭職了。

    1肺癌晚期,沒有辦法這樣做,沒有辦法辭職,沒有辦法活半年,你得生病,你才能重新找到工作,身體是最重要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行。 (我同情癌症患者,但我也鄙視那些將癌症視為“普遍寬恕”的人。 說白了,癌症與普通殘疾相似,甚至不如殘疾,並且有一些相應的法律保護,而癌症與普通疾病的法律保護相對應性要少得多。

    1、除非用人單位有特殊約定或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特殊條款。

    2、一般勞動法和正常勞動合同對癌症的解雇和招聘不會有特別的指示和限制。 因此,普通員工的解雇不會直接適用於“癌症”等問題。

    3、只有在患上癌症疾病後,才影響工作和工作能力,不能滿足勞動條約的要求和規定。 雇主有權維護其權利並解雇癌症雇員。 但原因不是直接的癌症。

    相反,是癌症使人無法正常工作,甚至對工作和工作構成一定的危險。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有病假,可以享受一定時期的醫療待遇,如果是重大疾病,則應有相應的醫療期治療。 深圳市有關規定:勞動者因病或非工傷停工就醫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時工資的60%,但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

    患有晚期癌症的員工應由公司追究責任。 如果醫療期限已滿,但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並在30日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醫療期已滿,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30日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病或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你做不到,那就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的遣散費。

    遣散費根據工人在雇主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服務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費。

    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應當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應當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需要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工人的月工資是上一年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由直轄市或雇主所在地區的人民公布。

    本單位為您辦理辭職手續,包括工資結算、辭職證明的簽發、戶籍和檔案的移交等。

    也可以指定律師代表您進行仲裁。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對於患有癌症的員工,不是解雇的法律理由,所以不解雇良高原則,如果你因癌症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調職後你不勝任,可以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局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患有癌症的員工,不作為解雇的法律理由,因此原則是不能解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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