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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員工生病的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員工遣散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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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患有癌症,《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仍在就醫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裁員或無過錯解雇的方式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 醫療期滿,勞動者不適合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規定的就醫期限內生病或受傷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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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患有癌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需要給予一定時期的醫療治療,員工被雇用。
你不能僅僅因為員工患有癌症就解雇他們。 換句話說,即使員工在治療期間患有癌症。
不能被解雇。 但是,如果醫療期屆滿,員工無法從事原有工作,無法從事新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可以解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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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患有癌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需要一定時期的治療才能治療,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患有癌症而直接解雇他或她。 換言之,在就醫期間,即使員工患有癌症,也不能解雇。
但是,如果醫療期屆滿,雇員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從事新的工作,雇主可以解雇該雇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且醫療期滿後, 勞動者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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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勞動者患有癌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需要一定時期的醫療才能接受治療,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患有癌症為由直接解雇勞動者。 換言之,在就醫期間,即使員工患有癌症,也不能解雇。
但是,如果醫療期屆滿,雇員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從事新的工作,雇主可以解雇該雇員。
如果勞動者患有癌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需要一定時期的治療才能治療,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患有癌症而直接解雇他或她。 換句話說,在醫療期間,即使癌症被消除,也不能解雇員工。 但是,如果醫療期滿,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不能從事新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勞動者<>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條例》第六條規定,在醫療期間完成醫療的,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評價委員會應當對公司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價。
患上癌症後,我請了15個月的假,然後去工作了一年半左右,規定的治療期是24個月,那麼我還在治療期嗎?
就醫期限為24個月,15個月零一年半不在就醫期限內。
但15個月後,他沒有請任何病假。
醫療期是連續計算的嗎?
據統計,如果您在 15 個月後返回原公司,公司應繼續履行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
醫療期是連續計算的。
是的,我已經上班一年半了,但現在單位正在進行競爭性招聘,準備讓我留崗,單位有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您想詢問勞資關係或您目前正在經歷什麼嗎?
你為什麼想工作?
我如何保護我的權利?
你回去工作了這麼久,公司沒有權利無緣無故地讓你繼續值班。
單位改革,人員優化。
如您不同意,勞動合同將繼續履行,員工有權拒絕。
如果是停工漏產,值班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想在正常執行期間繼續值班,那就是違反FA的。 您有權要求終止您的僱傭合同並要求經濟賠償。
請記住,在事情解決之前,不要在公司提供的檔案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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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統計,癌症是員工患癌症的最大疾病,員工可以申請 24 個月的醫療期。
2.醫療期滿後,如員工因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依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但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向員工支付一年零乙個月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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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癌症的員工的治療如下:
1、如果企業員工患癌症可以正常工作,就讓他正常工作,但不要讓他從事太重的工作;
2、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從事原有工作的,給予規定賠償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報酬按工作年限計算,即每滿一年的報酬;
4、員工在醫療期間不得隨意辭退,醫療期已滿但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單位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日通知員工,三十日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醫療救治期限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限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在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3個月,5年以上的,6個月。
2)實際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在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為6個月,工作5年以上不超過10年的為9個月,工作10年以上不超過15年的為12個月;
15 至 20 歲的人為 18 個月,20 歲以上的人為 24 個月。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或者被醫生、醫療機構發現患有難以實現的疾病,在就醫期間終止就醫,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被認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退休辭約手續,享受退休、退休待遇; 被評定為5級至10級的,在醫療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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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 <>
親愛的,很高興為您解答! <>
如果雇員患有癌症,如果雇員仍在治療期間,雇主不能以裁員或無過錯解雇的方式終止與雇員的合同; 醫療期滿,勞動者不適合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員工患上了癌症,我該怎麼辦?
你好! <>
親愛的,很高興為您解答! <>
如果勞動者患有癌症,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仍在治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裁員或無過錯解雇等寬大方式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 醫療期滿,勞動者不適應原來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並依法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關鍵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無法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癌症的治療持續時間是多久?
癌症的治療期將從3個月到24個月不等,具體取決於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
工作年齡不滿10年,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工作經驗不足3個月; 6個月,超過5年。 實際工作年齡在10年以上的,單位工作經驗不足5年的,為6個月; 5 至 10 歲為 9 個月; 10 至 15 歲的人為 12 個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為 18 個月; 24個月,超過20年。
如果只工作1年,就醫期只有3個月?
是的! 我在單位工作了一年,但加起來市場的工作量卻是十幾年! 有6個月!
如果你已經工作了10年以上,如果你工作了一年,你可以工作6個月! 這是兩者的結合!
就醫期間無薪。
醫療期間還有工資,但工資可以按當地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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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患癌症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但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你好問題。 你好哦問題。
如果員工在工作中患上了癌症,公司將在給予六個月的資本工資後終止勞動合同,並且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問:安安開除前一年的平均工資,加期是每年乙個月嗎? 六個月的資本工資算不算?
這個遣散費是多少?
是的,每整一年向工人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問:但是我的合同已經到期了?
2、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簽,用人單位均應支付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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