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僱傭關係的終止應支付賠償金

發布 職場 2024-07-16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1、可以購買兩年合同和四個月的事實勞動關係作為一年工作的經濟補償,以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即三個月的工資。

    2、如公司不支付,向公司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用人單位依照《違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用人單位工作滿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首先,我不懂法律......但新的勞動法沒有規定這一點。

    而且你的問題太不清楚了,實際四個月的勞動是什麼,沒有合同怎麼保護你?

    提出一些建議。

    1.無論您的公司是私營還是國有。

    2.如果實在有問題,可以去**或者你所在街道的法律援助部門,應該是免費的。

    3.你說你籤了一年的合同,這似乎沒什麼問題。

    4.如果真要和你解除合同,目前也沒什麼辦法,很多大公司,或者一些服務十幾年的企業,工人幾年前就已經解除合同重新簽了,這些事情最近報紙上已經很多了,但是我還沒有看到任何解決辦法, 主要看最好的協調能力,如果真的不行,傻傻的說一句話,看看你對單位是否重要,如果屬於將軍,那你就危險了

    祝你好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您可以向貴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以這種方式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根據實際情況,只要能夠證明當前的勞動合同關係,符合經濟補償的情形,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首次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按照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有效的書面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以及以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剩餘關係終止,不予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書面合同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法律形式。

    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後故意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過錯,為懲治此類違規用工行為,本案中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事實勞動關係終止時是否支付遣散費。

    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中是否應支付遣散費的問題向公眾開放,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因以下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決定於xx-xx-xx日終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

    1)員工辭職並終止勞動關係。

    2)勞動關係的終止條件已按照雙方的約定發生。

    (三)依照勞動法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4)因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3. 在什麼情況下是事實僱傭關係?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即為建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是否為事實勞動關係的終止支付遣散費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則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應支付相應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11月26日發布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終止事實勞動關係是否應支付遣散費問題的答覆》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為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提出任何補償金的異議,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不是事實勞動關係,寬扎不代表雙方在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續簽了新的勞動合同。 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視為終止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上述規定明確了事實勞動關係可以依法解除,但未規定事實勞動關係終止或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在這方面,法律中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只有《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答覆》(老半發〔1996〕181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與勞動者的關係, 勞動者因勞動者要求經濟賠償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其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按照《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老步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和勞動法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這一解釋,如果滿足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遣散費。

    1. 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使用以下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2. 工資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單、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 徽章和門禁卡。

    4.抵押收入和納稅證明。

    您可以要求公司以貸款購買房屋或汽車為由簽發收入證明。

    5. 考勤卡。

    最好是原件,有公司公章什麼的。

    6、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檔案、授權委託書。

    最好有原件。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聽了你的問題,感覺貴公司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或勞動關係依法終止,通常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遣散費。 作為HR,你應該與用人部門做好溝通,盡量避免這種情況。

    多和員工溝通,讓他們自己辭職,這樣可以節省很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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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baihe724。 首先,我可以明確告訴大家,當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公司也會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因此,公司應向您支付 4 個月的遣散費以終止僱傭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