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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育有一子(乙)一女,女兒甲在一次意外中去世,朱某不久因病去世,朱氏留下了200萬的遺產,並在遺囑中指出要給妻子100萬。 他的妻子明確放棄了遺產。 A有一兒一女,B有兩子,問遺產應該怎麼分配。
朱某的遺產是200萬,遺囑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所以本案應該按照遺囑繼承,但他的妻子放棄了繼承權,所以100萬就算在法定繼承的範圍內。 其餘100萬朱氏未處分,適用法定繼承。 在法定繼承中,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甲、乙都可以繼承。
本案中,甲已經去世,根據代位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的後代可以通過代位繼承權繼承,因此甲的兒子和女兒可以繼承甲未獲得的遺產份額。 在本案中,甲的兒子和女兒瓜分100萬,乙瓜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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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這是無效的婚姻。 《婚姻法》第1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262373239 (1)重婚罪;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的;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婚前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結婚的;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因此,本案中,雖然李麗宇和王啟之已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雙方隱瞞了法定結婚年齡這一重要事實,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到訴訟時(即2003年),一方當事人尚未達到結婚的實質條件。
因此,婚姻登記行為應視為無效登記。
2)有起訴權,李麗想在王啟志未達到結婚年齡之前與王啟志登記結婚。因此,婚姻登記行為應視為無效登記。
3)綜上所述,本案中,李立旭與王啟志的婚姻登記應予無效,主要是因為他們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律要求。由於當事人李立祥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必要條件,他與王啟志的婚姻關係無效。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婚姻登記的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符合結婚條件的一方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本案中,王啟之在結婚時並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求,雙方的關係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證,解除其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
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決李麗祥與王啟志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 雖然是違法同居關係,但確實已經買入事實婚姻,押金可以通過調解協商或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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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涉嫌重婚。
2. 丙、甲不知道何時登記結婚,不承擔法律責任。
3、丙與甲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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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與配偶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一方已經結婚,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沒有與另一人取得結婚證。
2、“乙憑本結婚證申請單位住房”是典型的無法律依據的“不當得利”法律現象,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
3. 丙人不構成重婚罪,他在不知道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 他有權申請解除甲與乙的婚姻關係,或申請解除與甲的婚姻關係。
1、宋某的債權主張秦某的繼承人。
2、無需履行道歉的判斷。 因為表演的物件是具體的,所以只能是秦,秦死了。 >>>More
中國礦業大學 - 行政管理. 反正最好不要留在徐州申請學校,發展空間也不算太大。 北京、上海、廣州、大連都不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