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被墜落的物體弄傷了,沒有人承認,如何找到扔它的人?

發布 社會 2024-07-03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嬰兒被高空彈丸炸傷“,這也讓我們對鈣化嬰兒深表同情,而對於這件事情的發生者,也是在表達憤怒,因為自己一時的疏忽,讓別人買單,這難道不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嗎? 對於這種高空彈丸,新聞上經常發生,而這已經停止了,但仍然沒有乙個好的解決辦法,因為這樣的事情在我們的生活中不斷發生,這樣的事情也應該引起一系列的思考,為什麼這樣的事情還會發生呢? <>

    其實對於這樣的事情,是自己缺乏安全意識造成的,而對於這樣的事情,也體現出一種低質量的表現,因為對於高空投擲的物體來說,如果不影響它的人身安全,也不會影響它的外觀,也是一種低質量的表現,如果被砸到箱子裡, 這不也是對其生命安全不負責任的表現嗎?這麼小的舉動,可能對別人產生這麼大的影響,這也是大家都應該明白的,畢竟對於這樣的事情,也是對他人生命安全不負責任的表現。 <>

    生命是很脆弱的,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不知道哪個意外和意外會先降臨到我們身上,但對於這些人為的飛行災難,其實我們還是可以避免的,對於高空投擲物體的始作俑者,我們也應該進行一系列的思想教育,然後真正了解這樣做的危害, 畢竟,所有的行為都是在思想的推動下進行的,只有讓自己思考才能解決這樣的誤會,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防止這種事情再次出現在我們身邊,防止我們的生命受到威脅。<>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沒有人承認嬰兒是被墜落的物體弄傷的,我們應該打電話給警察處理,以便警察可以上門調查並幫助找到扔東西的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小區裡會安裝監控,通過物業可以找到監控視訊,一定能找到扔東西的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報警。 因為我覺得這種現象,那我們肯定要報警,找到這種傷害別人的人。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兒童被高處墜落物砸傷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社群業主承擔賠償責任,社群業主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免除責任, 承擔責任後,有權向侵權人追討第一筆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54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扔東西。 從建築物上丟擲的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掉落的物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在賠償後向侵權人追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兒童因墜落物受傷的責任定義是,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則可能造成損害的社群所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社群所有者通過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即可免除責任, 承擔責任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中移走物體。 建築物內隱藏物拋物或者物體從建築物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在賠償後向侵權人追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兒童從高處墜落造成傷害的直接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承擔受害人肆意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3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架子、懸掛物脫落或者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兒童墜落物體的傷害由誰負責 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從高空投擲物體的責任。 也就是說,高空投擲物體的證據收集起來比較困難,如果沒有監控視訊等證據可以確定該物品,整棟樓的居民很可能被“牽連”,一起成為被告。 當前,墜落物已成為一種新的城市滋擾,威脅著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記者了解到,常見的墜落物是附著在建築物表面的瓷磚和裝飾品; 臨街建築物的廣告牌、燈箱安裝不牢固,維修不及時,存在安全隱患; 一些市民習慣於在窗台上晾曬東西,擺放花盆等物品; 一些市民有從窗戶亂扔垃圾和雜物的壞習慣; 有些孩子年紀小,父母疏忽大意,習慣了從樓上扔東西。 這些行為非常危險,後果嚴重。 誰應該監督墜落的物體?

    這是城市管理中的空白和盲點。 城管執法部門雖然有權對戶外廣告牌進行監督,但對市民住宅的窗台卻無權進行監督。 有關人士建議,在城市治理方面,相關部門可以將航空安全納入管理體系,如城市管理、安全監督、消防等相關部門應有權進行監督,發現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高空物體,並有權及時消除危險, 並與它的經理打交道。

    同時,有關部門要出台激勵政策,動員市民及時報告周圍安全隱患,防患於未然,形成全社會參與的聯合防範機制,共同營造安全的生活環境。 對於當事人來說,落物責任很難劃分,但在實際應用中,有些人會對利益的維護視而不見,導致問題。 因此,只要有效分割自身利益,就可以對具體責任做出一定的補償,獲得直接的經濟補償。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從高空拋物致人死亡,屬於過失致人死亡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判刑。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投擲物體。 建築物丟擲的物體或者建築物墜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在賠償後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管理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擔保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擔保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查明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兒童從高空向窗戶投擲物體的,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沒有造成傷害,則對監護人進行批評和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人,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從自己的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監護人應補足不足部分。

    第1254條:禁止從包含氏族的建築物中投擲物品。 建築物丟擲的物體或者建築物墜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其不是侵權人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在賠償後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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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回答2024-07-03

墜落的物體有多強大? 實驗證明,乙個雞蛋就足以殺死你!

7個回答2024-07-03

1、如無事故損失,應盡快找到肇事者,指出事故及其危害,以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並勸告其不再犯。 >>>More

5個回答2024-07-03

從高空墜落物體的處理方法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丟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賠償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但能證明其不是的除外侵權人。 >>>More

6個回答2024-07-03

從建築物上扔物和墜落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的損害後果往往更為嚴重。 毋庸諱言,具體侵權人屬於建築物使用人的範圍,但在很多高空投擲和墜落物體的案件中,客觀上不可能查明誰實施了侵權行為,即在證明因果關係方面存在兩難境地,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受害人承擔損害的後果, 這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而且縱容了侵權行為,讓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者賠償也是不可接受的,畢竟具體侵權人以外的建築物使用者客觀上沒有實施有害行為。 因此,法律規定,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者應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即受害人應由樓上所有人員平均賠償,這些人可能不限於業主,業主可能是侵權時的租戶或臨時使用者。 >>>More

6個回答2024-07-03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架子、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使他人受到損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