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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徵地補償給父母,父母有權控制,她無權干預。 一旦債務關係解決,你就不能再要錢了,還款人可以報警。
問題2:她開店賠錢,他籤了店面合同,說明她明白這件事情。 這應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妻子可能需要承擔一部分債務。
問題3:如果開公司賠錢,要看具體情況,老婆是否承擔債務。 如果你不想,你可以要求她不要這樣做。
懷孕、分娩和婚姻期間的育兒是義務,她無權獲得保姆費用補償。 在離婚的情況下,如果孩子由你撫養,你可以要求子女撫養費,當然,你也可以。
其他婚姻財產可以與律師協商後適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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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的範圍,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擁有的智財權所得;
(四)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在婚姻關係終止前並不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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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幫助,可以致電我們討論並幫助您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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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一百零六十六條 夫妻雙方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瞞、轉讓、出售、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百零九十二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另一方可能會獲得少量或沒有份額。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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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如果是婚前歸個人所有,無論兩個人共同生活多久,一旦離婚,依然歸個人所有,不會自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
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等; 例如,婚後購買、購買和建造的房產; 例如,報酬、費用等智財權收入; 例如,生產和經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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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
第二類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物,在離婚時屬於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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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即丈夫和妻子在共同生活中擁有的財產,經法律承認。 雙方均有權使用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財務或抽象財產; 在財產分配中,根據國家規定,使用同意措施對分配進行評估。 包括:
1)工資和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四)以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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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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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基本資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房車,另一方是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公積金和社保,以及個人賬戶中的積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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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查明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你的情況應該屬於上述第三種情況,但已經用於購買家具的部分應該從彩禮中扣除,剩下的部分可以歸還給家庭共同財產,包括債務,一半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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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這所房子? 你父母給的錢是你給的還是從家裡借來的? 這些問題尚不清楚,如何分析。
產權證書辦公室以誰的名義?
您應該談論離婚時財產的處置。 如果車子是你父母的,她當然沒有分享的權利,如果你在婚前買了,她也不會在離婚時分得一杯羹,除非婚前約定她擁有部分或全部財產權。
至於房子的產權,就要看一下地契,如果不是以你的名義,你需要查出你的父母是否把房子給了你。 情況比較複雜,你沒說具體,做進一步分析不好。
你可以聯絡我談談。
只有婚後獲得的財產才能要求分配。
婚前是個人財產,婚後是共同財產。
這取決於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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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積金賬戶裡的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每個月都存入賬戶,積累了十年,而我們結婚才半年,這筆錢不買房就用不了)。
只存了半年的錢是共同財產。
2:單位有住房補貼,兩個月後發放。 這筆錢也按月發放到工資卡上,為期十年。 保單從01開始,所以前四年的錢是一次性還的,剩下的按月發放。
請問,這種一次性還款是否是我前幾年的收入,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離婚時簽發的,則為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More
1.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分,即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應當由雙方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 不能由一方決定。 >>>More
有法律規定。
財產共有權是指同一財產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主體的一種財產權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它可以採取兩種形式:共有制和共有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