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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您是否辭職,您的工資都將在當月結算。 我乙個月都按不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足額、及時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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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辭職時應與工資餘額一起辭職。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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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工資在勞動關係終止時一次性結算。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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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工資在勞動關係終止時一次性結算。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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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時,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然而,在實踐中,大多數公司支付下個月的工資單。
至於佣金獎金,在法律上也是工資。 雖然每三個月結算一次,但您作為員工,應該有權獲得與工作期限相對應的佣金獎金。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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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沒有規定員工辭職時應支付工資。
但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以法定貨幣支付工資,而不是以實物或替代貨幣支付工資,並應將工資支付給工人自己。 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為勞動者支付工資,但必須書面記錄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數額和時間、收款人的姓名和簽名,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薪、日薪、小時工資制。
對於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或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任務完成後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配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小時工資的150%支付給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支付給勞動者工資的;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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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職工資結算 1.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情形有三種:一是職工提出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提前30日(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經單位批准。但是,用人單位不接受用人單位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提前30日批准,用人單位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繳納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勞動者無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按照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二是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也不需要經批准,用人單位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勞動者無依無根據地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按照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二是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也不需要經批准,用人單位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勞動者無根據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經濟賠償金,而且按照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批准,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三、勞動者無依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還能按照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第二,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日批准, 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員工辭職的權利, 這是絕對的。 >>>More